第三,金融监管中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国际社会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逐渐认识到,获得和拥有充分的信息是有效实施监管的重要条件,因而在监管合作中必须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如巴塞尔委员会专门针对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制定了《银行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并且在《对国外银行的监管原则》、《跨境银行监管》等文件中对信息交流做出了多方面的安排。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在1995年专门发布了《关于双边援助、合作与信息共享的建议》中,要求签署国要在互惠的基础上提供协助,帮助获得市场监管方面的信息,以保护市场不受欺诈性交易的破坏。
第四,确定并表监管的原则。并表监管原则要求母行和母国监管当局除了根据银行或银行集团全球业务规模控制资本充足率外,还应当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按照审慎原则对银行或银行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3通过实施并表监管可以使一家银行不论在何处经营都能得到有效监管。目前并表监管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一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内容。
(三)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形式
由于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不一,监管制度千差万别,多数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对成员没有强制约束力等原因,目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形式大多为通过国际金融组织的“联合论坛”平台,向各成员国以“建议性指南”等方式来推行相应的监管规范来实现监管合作。只有部分区域性监管合作(如欧盟)和双边监管合作通过区域性立法或双边条约的形式实现了有强制约束力的监管合作。
三、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结构分析
按照参与合作的主体的地域为标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可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全球性的金融监管合作。这个层面的合作是指由不同的参与主体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监管国际合作,它既包括在全球性金融组织、经济组织框架下所进行的金融监管合作,也包括由部分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所主导进行的对全球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框架内的金融监管合作以及二十国集团框架下的金融监管合作等。
第二个层面是区域金融监管合作。这个层面的合作是指一定区域内的有关国家和地区在金融监管领域所进行的合作。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以及各国对地区主义的重视,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日益体现,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的实施就是其中的成功典范。目前,区域性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现状和效果呈现出优于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合作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