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及我国的法律应对
王宝杰
【摘要】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协调与配合,为各国和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创造必要条件。我国在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方面已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为适应金融全球化运行、管理和调控的需要,我国应在未来的监管立法和实践中逐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应对
【全文】
从次贷危机到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再到麦道夫金融骗局,无不折射出美国在金融监管中的缺陷,而危机的持续扩散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金融全球化条件下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不足。为此,国际社会关于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的呼声也日渐高涨。2008年11月15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发表宣言,呼吁监管机构加强在金融市场所有层面的协调和合作,监管者和其它相关当局应当在防范危机、加强管理和应对措施上加强合作。
一、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需求分析
国内有学者在对次贷危机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后认为,本次金融危机在实质上是长期以来全球经济金融失衡问题的彻底表现,也是全球金融监管滞后于全球发展的结果1。上世纪80年代以来,以金融机构全球化和金融业务全球化为主要特征的金融全球化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主流。虽然金融机构业务实现了全球化,但是“监管者没有全球化”,2国内监管当局由于受主权管辖原则的约束,只能在本国主权范围行使金融监管权。部分金融机构利用各国监管要求的不同,通过注册海外分支机构、金融产品异地销售等手段,达到“监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的目的,从而导致对这些机构和业务的金融监管空白和政策失灵。因此,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变得日益迫切。
为此,各国不得不改变原来内向型的金融监管策略,在主权原则基础上考虑在某些领域建立统一动作的法律反应机制、采取综合的国际化监管策略,把金融监管对象由国内金融机构扩大至国内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及本国境内的外国金融机构,在监管手段、监管规则上趋向于确立一个共同的标准。同时,加强各国彼此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合作和法律协调,以共同应对金融危机、维护和恢复国际金融秩序。一方面,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是国际社会防止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国际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应对金融危机的客观和迫切需要,另一方面,这也是由各国金融监管的局限性和管辖冲突所决定的。早在1991年7月,成立于1972年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因大规模欺诈并为贩毒从事集团洗钱活动而被美、英、法、瑞士、西班牙等多国的监管当局同时勒令在当地停业,此举被视为国际社会最早进行金融监管合作的典范之一。在金融业务全球化的过程中没有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能够做到独善其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