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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系列实务讲座(四)

  
  但由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严重的损害的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缴付出资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四、股东抽逃部分出资,公司有权限制其股东权利;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股东资格(股东除名)。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抽逃部分出资的,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的,经公司催告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五、股东抽逃出资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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