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系列实务讲座(四)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齐精智
【全文】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中的“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在公司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抽回出资(除过公司在法定情况下回购股份)。因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是对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存在的财产基础的巨大破坏,对社会公众信任公司资本的巨大欺骗,直接影响到公司法律制度的存亡!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1、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二、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均有权利要求抽逃出资的股
东承担民事责任。
1、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公司是以股东的出资作为财产基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股东的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是公司形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物质基础。股东应当将出资的所有权以及占有使用权均转让给公司,使公司不仅成为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人而且能实际占有控制出资财产,对内能够为公司经营生产所用,对外能够成为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
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严重的破坏了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当然有权利请求抽逃出资股东返还出资本息,以确保公司的独立财产。
2、股东抽逃出资对其他股东的损害。
无论是人合兼资合的有限责任公司,还是纯粹资合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均是股东间合作与信任的物质基础。每个股东都要在出资范围之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公司的实际经营中,不再承担责任,将全部经营风险转嫁到其他出资股东身上,严重的侵害了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出资股东当然有权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
3、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害。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不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这就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