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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苍南到乐清——一段丢失的法治财富

  
  所以笔者认为,对当年作为强拆事件的“苍南案件”清算不够是今天“乐清事件”乃至更多的“血拆”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当时作为行政诉讼的“苍南案件”影响之大以至于人们忘记了问责事实问题,而只关注法律问题,一种典型的法律实证主义的理念指导了案件的审判。法院对于引起法律问题的原因进行了裁判,而引起法律问题的手段暴力执法却需要整个社会进行伦理审查,当时的人们忽视了这一点。从这个角度来说“苍南案件”是以法律的胜利,道德的失败而告终的,以至种下了20多年后的恶果。所以“苍南案件”与“钱云会事件”是一脉相承的。当人们沉浸在对“民告官”制度确立的喜悦中时,完全忘记了包郑照一家是以怎样的代价换来了这一历史的进步,而只要包郑照一家所付出的代价没有被补偿,立法者、司法者、社会大众没有意识到自己犯了认识上的常识性错误:完全“以案说案”,强制拆迁的错误就会继续“将错就错”下去,直到发生更多更大的社会悲剧。

  
  虽然我们不能苛求前人,但我还是想假设一下历史:假如这个案件的贡献不仅止于推动了《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假如当时的全国人大能够就这个案件的实质而非形式进行审查,及早发现行政强制拆迁可能造成的民怨,是否就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趁着《行政诉讼法》颁布的契机,收回行政强制拆迁的权利,将其转入司法途径呢?若真是那样的话,不光我国的法制建设要重新改写,改革开放的进程也会发生变化了吧。

  
  再回到案件本身。当我们追问自己是如何消受苍南案件所留下的法治财富的时候,会发现官僚制度成为了行政法治赖以运行的巨大障碍。当年县长黄德余亲自出庭,乃是克服了诸多官僚体系内外部的阻力才实现的,立法机构未能将这一巨大的突破及时制度化,确立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法人代表必须亲自出庭的法律义务,使得长期在官僚制影响之下的大小官员们以行政权为本位蔑视司法权,法人代表出庭的机率越来越低,最后完全成为了他们自己的“良心活”。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深厚历史传统的国家,这种消极行为无疑助长了官本位文化的滋生。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本就具有对抗官本位文化的功用,而行政法治与官僚体制赖以生长的社会环境各有不同,前者因为民选政府而存在,后者诞生于贵族制解体之后的农业社会。只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二者交汇在一起,才产生目前这种既显开明又不乏保守,既可以诉讼又能够上访,既存在质疑又不得不相信的法律与社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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