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本身,反对的是垄断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进行垄断的行为。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是当其利用这种地位限制竞争时才属于违法。这一点已成为世界各国执行反垄断政策的共识。因此,《反垄断法》的功能只是对市场主体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普遍予以规制,对行业内部市场结构调整、竞争机制引入则无能为力,仅靠反垄断法从外部行为上规制石油行业垄断是不够的。对于公用企业垄断来说,反垄断法是一般法,调整相关行业的法律如电信法、石油法是特别法,因此要对公用事业反垄断,从根本上说要从行业立法着手进行管制,石油行业也不例外。
综上所述,要加快制定《石油天然气法》,规范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销售和储备等各环节,建立上下游统一的石油行业法律,使政府规制有法律依据。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在石油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政府的职能要重新定位,朝着服务型现代政府方向转变。政府的职能应主要体现在:制定宏观石油发展政策;实施综合能源战略管理;制定有关促进竞争和反垄断的政策和法规,保证石油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发挥规范、协调石油企业行为和督促石油企业自律的作用;进行市场预测和提供信息服务等。
五 结论
石油资源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我国对石油行业一直采取着严格的行政管制,1998年三大石油公司重组,竞争机制才初步引入了中国石油行业。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石油行业才真正的开始了市场化进程。但是由于我国历史上遗留问题,给石油行业留下了深刻的行政垄断的烙印。虽然我国在2007年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但是由于《反垄断法》并没有对石油行业进行特殊规定,因此,没有起到对石油行业垄断应有的规制。基于此,我国应当着手制定《石油天然气法》,对石油行业进行统一规制。这样才能保证石油行业安全、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