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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石油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

  

  (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石油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因此,要在保证国家控制的前提下,引导各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市场,并鼓励其改造产权组织结构。2005年《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和2007我国对WTO的承诺为竞争机制的引进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支持。


  

  (1)在勘探开采阶段。第一,应当鼓励有资质的国内企业在上游领域进行不受地域限制的竞争,打破海陆界限。第二,在市场准入方面,政府应实行积极的许可证制度。内容包括限制勘探作业时间;勘探开采作业采用竞标方式,对投标企业从资本规模、技术优势到成本控制等进行资质评估,综合指标最高者获得开采权。这样一方面可促使在位企业努力提高开采、经营效率,另一方面能促进不同区块勘探权有效流转,提高开采量,避免区域性僵化垄断。第三,政府适时实施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积极促进供应企业与实力雄厚的国际集团互利合作,引导企业在国内外两个市场上延伸产业链、提升产业效率。


  

  (2)在成品油经营阶段。要降低成品油批发、零售等环节的准入门槛。我国对成品油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应当逐渐放松,政府可以通过安全、技术和环保标准等手段对进入市场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确保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进入市场,建立成品油零售市场的新秩序,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总的说来,要在成品油批发环节运用招投标、审批的方式允许民营资本、外国资本以独资、参股或合资等灵活的手段参与成品油的经营,从而建立合理的、有效的批发流通体系。在成品油零售环节,要加强资质的审查和管理,制定严格的资质审核和行业标准来规范市场秩序,避免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确保石油产业向着健康、有序和繁荣的方向发展。


  

  四 加快制定《石油天然气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反垄断法》。这部法律已经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我国出台《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要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是我国政府依法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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