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国石油立法难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我国石油方面的立法,大部分是在80年代中后期或90年代初制定的,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石油产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法规所确认的制度和原则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发展,如《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所确认的对外合作体制,与现行的石油工业格局相冲突,一些条款和制度已经成为对外合作的羁绊,导致在实践中不得不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有关部门的协调来加以解决。这种情况的出现,不利于我国的石油行业的发展,也导致了我国石油行业垄断的出现。
三 完善我国石油行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几点举措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石油应当归属自然资源法来调整。但是与其他自然资源相比,石油所具有的稀缺性和基础性特征,又决定了石油资源的市场配置离不开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因此,在以法律规制我国石油行业垄断时,既要反映市场规律,又要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一)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
从国际范围来看,目前各国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靠市场竞争形成,二是由国家定价。一般说来经济比较发达,市场机制、竞争机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多采取市场竞争的机制,许多发展中国家及一些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的国家,多采取国家定价的方式。[3]但是世界各国,总的趋势是不断向开放、竞争的市场机制靠拢,如韩国、日本等国都基本上经历了成品油价格由政府定价、与国际市场接轨向市场化变化的过程。
从长远看,我国石油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但在竞争性市场结构尚未建立,市场竞争还不充分的条件下,完全放开价格不现实。因此,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要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进行。第一步,和国际油价实时接轨,适当调整接轨标准,继续由发改委制定零售中准价。第二步,由企业自主确定成品油价格,即由企业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状况自主定价,政府不再公布零售中准价。在理顺原油和成品油进口、批发以及零售各环节的关系,并逐步完善石油流通体制和政府监管政策的基础上,在市场竞争相对充分后,再完全放开油价。[4]在放开油价后,政府将不再对国内油价进行直接干预,而是重点监管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