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我国石油行业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石油行业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的石油法律主要是以《矿产资源法》为主体、以国务院颁发的几个行政条例为补充来构建的,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法》和一系列规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
(二)石油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有关于石油方面很多的法规,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在石油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石油立法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制定了一些条例和规章。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如我国没有独立的《石油天然气》,目前调整石油的规范只有条例和规章,立法的效力层级低,这与石油工业的重要地位不相符合。并且有关石油法律规定都散见于其他法律条文之中,没有形成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2.我国石油立法工作仍有很多空白。这些空白主要是在石油的加工、冶炼、销售、运输和储备等方面。而这些方面对加强石油的管理极其重要。目前这些方面基本上是由国务院或有关部委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加以保护。这些文件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从政策层面上对石油工业进行的思考及有益的探索。但是,由于其立法的效力层级低,在实践操作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因此,我国应尽快填补这些立法方面的空白,完善我国的石油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