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我国石油行业中,无论是石油的勘探开采还是成品油的批发零售,都缺乏有效地竞争机制。例如:在石油勘探开采阶段,三大石油公司“划地域而治”,基本分夺了我国的石油开采权,中石油掌握了中国80%的矿权、石油和天然气,海上由中海油控制,南方由中石化掌握,而且对外合作的专营权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以外的经济形式的准入形成一定的障碍;在成品油市场,中石油和中石化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尽管我国在2006年兑现入世承诺,开放了国内原油以及成品油批发经营权,但首批获得经营资格的企业只有8家,而且只有一家民营企业入围,民营企业依然难以跻身于成品油批发市场;在零售市场,我国在2004年12月11日宣布全面开放石油零售市场,但是外企和民营企业的地位并未得到改善。据2006年中国加油站行业分析及投资咨询报告,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有加油站8.4万家,其中国有加油站占53.3%,其他所有制占46.7%,非国有加油站中,外投资企业占2%,国有石油企业占绝对优势。[2]
2.缺乏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即3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即72号文件)在赋予两大石油集团和中海油垄断权的同时,几乎没有提出任何与这一权力相对应的责任或义务。在通常情况下作为一种特殊对待授予公用企业以垄断权,企业要超过赢利的视角,承担某种公共责任。中央大型企业应该比别的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这是因为政府对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强调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当市场调节无法实现时,国有经济就责无旁贷地要承担起肩负的经济责任。此外,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大型企业比其他性质的企业使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享有更多的政策优惠,例如获得更多上市融资的指标以及各种利观占、税收优惠等政策倾斜等等,正因如此,让这些企业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是在情理之中。而现行政策却对石油巨头的权利和责任作出了如此不对称的规定。所以在华南油荒中,中石化才能堂而皇之地作出书面答复拒绝为华南油荒负责。在茂化实华事件中,中石化面对弱势的民营企业提价、断货可以面无愧色。在政治领域,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经济领域绝对的权力也能导致绝对的滥用。
3.缺乏有效监管。目前我国享有企业监管权的行政机构是商务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管理局等大多是综合的经济管理机关。在石油行业,上游的勘探开采要经过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的批准,中游的炼化要接受环保总局的监督,下游的成品油流通要服从商务部的管理,市场流通秩序的监管又是由工商总局在进行,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很难协调而行业监管部门又与企业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他们注重的是行业的发展和安全生产,而不是如何监管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当这些企业与其他部门或消费者发生争议时,行业监管部门也注重保护本行业企业的利益。近年来我国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价格普遍上涨,上涨幅度大大高于同期我国工业品的出厂价格、零售价格的上涨幅度,而且是只涨不跌。油价在近一两年来更是节节攀升。众所周知,公用企业关系国计民生,与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联系极为密切,监管缺位导致权力滥用,对公众的保护难以周全,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