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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石油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

我国石油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


庞铁力


【摘要】在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下,我国国内成品油价格却迟迟不见大降。中国石油市场与国际油价频繁的、大幅的波动形成强烈反差,究其原因,与其行业自身的垄断性质有密切联系。与此同时,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一年多来,并未对石油行业垄断进行有效的控制,原因在于其对于石油行业的垄断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必须完善成品油的价格机制、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以及加快制定《石油天然气法》等举措。
【关键词】石油垄断;反垄断法;法律规制
【全文】
  

  全球石油市场的话语权并不完全取决于自然资源的垄断力量,很多情况下主要取决于供需双方尤其是需求方的军事、政治、外交和经济实力,以及市场、技术、价格等因素。近些年来,世界石油市场结构的演变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石油产品的政治、经济属性,决定了石油产品在很多情况下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将石油企业列为国有独资或国家绝对控股,石油企业市场份额的获得来源于法律的合法性或行政合法性。政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执行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实际经营者,此种情况就决定了石油行业存在着垄断。


  

  一 我国石油行业垄断行为的现状分析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石油行业垄断行为的表现


  

  我国石油市场与国际石油市场价格波动往往形成巨大反差,究其原因,是我国石油行业存在垄断行为。而当代《反垄断法》对企业的规制采用“行为模式”即将注意力由市场结构转移到市场行为上,具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和较大的企业规模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限制,《反垄断法》所反对的只是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石油企业的垄断行为主要集中在垄断定价、拒绝交易、价格歧视上。


  

  1.垄断高价。垄断高价,是一种对消费者和用户进行剥削的滥用行为。例如2004年的茂化实华事件中,中石化连续提高原材料结算价格的行为就构成了垄断定价。垄断定价是指占优势地位的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将产品或服务价格定在超过竞争水平之上的行为。中国政府对石油定价机制是采用市场价格为基础加国家发改委价格管理的定价机制。这就意味着石油企业承担着巨大的政策性亏损(特别是以炼油为主的中石化)。就目前国内市场而言,低油价政策不利于刺激新能源的开发,也不利于刺激节能的积极性,更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从国际环境来看,全球进入高油荒时代。我国每年大量进口原油,对外依存度超过40%,原油价格受到石油输出国油价限制,已经与国际接轨,但成品油价格大大低于国际成品油价,炼油企业高价买入石油低价卖出成品油,易发生巨额亏损。这就导致在当前通货膨胀压力很大的情况下,中国油价降价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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