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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并购中的雇员权益保护

  

  二、公司并购中雇员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则


  

  在公司并购实践中,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雇员问题,将会使并购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失败。据研究表明,75%的并购达不到预期效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雇员问题未处理好。[3]如果能够在公司并购中赋予雇员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并要求受让方继受劳动关系,问题便有望迎刃而解。从比较法的视角看,各主要法治发达国家以立法例或判例的形式,确定了不同程度的雇员权益保护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大致包括两类: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


  

  (一)事前预防规则


  

  事前预防主要是通过赋予雇员对公司并购交易行为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来实现。知情权是指雇主必须提前告知雇员有关公司并购交易之信息。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13条a第5款规定:“转让方在转让营业之前,必须以文本的形式向雇员通知转让时间、转让原因、转让行为对雇员的法律、经济以及社会意义,以及为雇员利益而制定的措施。”法国2002年《社会法现代化法》第100条规定,在企业管理者通过公报的方式宣布涉及到企业战略问题,并且为此采取的措施会严重影响到劳动条件或者就业时,企业委员会享有一项“干预权”--该委员会可以在48小时之内召开会议,要求管理者向其作出切实的说明。在向企业委员会通报之前,企业管理者不得发出前述公报。欧共体在1977年发布的《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公司、营业或营业之一部发生转让时保护雇员权利的法律的第77187号指令》第6条亦规定了雇员享有知情权。我国《公司法》第18条第3款也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但是现实中该条规定往往落空而得不到执行,根源在于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不掌握话语权。


  

  参与决策权是指雇员有权参与公司并购决策事务。例如,荷兰现行立法规定雇员可以通过成立企业委员会和参与监事会的形式来参与公司管理。如果公司雇用了35名以上工人,则必须设立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有权获知有关经济、财政和社会改革等方面的信息;企业作出有关经济、财政方面的决策,如企业的关闭或转让,必须依法向企业委员会咨询协商。[4]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5]但是现实中,我国职工监事的选任机制不透明,监事会实权有限,在公司并购决策中代表雇员利益的力量薄弱,雇员利益容易受到忽视。针对此问题,应完善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机制以及把董事的忠实义务范围扩展到对公司雇员权益的保护。


  

  (二)事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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