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增补人体试验的犯罪。器官移植在医学上可以分为同种器官移植和异种器官移植,人与人之间的器官移植为同种器官移植,动物与人之间的器官移植为异种器官移植。为了弥补人体器官不足的缺陷,世界各国的医学专家们试图通过异种器官移植行为(即人体试验行为)来拓宽途径。但人体实验的滥用实际上构成了对人类生命伦理的猛烈冲击,其不仅严重侵犯了受试者的生命权益和人格尊严,也对人类社会的伦理秩序构成威胁和侵犯,因而对于这种急功近利、缺乏医学伦理道德观念,无视病人甚至整个人类利益的人体试验行为有必要作为犯罪来严惩。我国现行
刑法并没有设置直接针对非法人体试验犯罪的罪名,我国现行
刑法中的许多犯罪尽管也可以在应对、防范和打击人体试验犯罪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如通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行医罪等进行打击,但毕竟与人体试验犯罪的主客观要件不完全吻合,人体试验行为就目的来看常常要求行为人具有医疗研究和纯科学研究的目的,其所侵犯的客体是有关人体实验的法律制度和受试者的人格权益。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现行
刑法往往难于发挥其对人体试验方面犯罪的规制,因而增补人体试验的犯罪也便显得正常和迫切了。
至于修正增补的方式,我国刑事立法可以继续采取《
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充实、增补新的
刑法条文,考虑到器官移植犯罪是一个类别,我们既可以将器官移植犯罪作为一个小节置于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也可以将相关犯罪分别插人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之中。另外,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利他性、伦理性和科技性的特点,所谓利他性是指器官移植主要是用于医学实验或治疗,具有救死扶伤的目的,伦理性是指器官移植犯罪的本质在于对统治阶级生命伦理秩序的侵犯和挑战,科技性是指器官移植犯罪是伴随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出现的犯罪。因而对于器官移植犯罪的处罚原则上宜轻缓化,以经济惩罚和行政惩处为主。
【作者简介】
熊永明,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刑法教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