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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关联犯罪及其刑法应对

  
  第一,加强刑法解释工作

  
  我国现行刑法对大量的器官移植犯罪没有直接规定,为了增强刑法的司法适用效果,保障器官移植行为的合法进行,在立法修订之前,最紧要的工作是加强刑法解释工作。刑法解释是弥补刑法缺陷,实现刑法功能的重要途径,可以最大程度地挖掘刑法用语内涵性,增强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性,从而保持刑法的稳定性。依据刑法解释原理,我们可以将那些明知供体器官不符合医学卫生标准或者患者接受器官后会产生排异反应而依旧对患者实施器官移植的行为解释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将因摘取他人器官而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应按照刑法的故意杀人罪、故意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理;对那些非法进行子宫移植的行为,可以按照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处理;对故意将动物肢体移植到人体身上的有意侮辱行为直接按照侮辱罪处理;对盗窃尸体而获取死者身上器官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罪;对于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虽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但未依法获得从事器官移植许可证的人非法进行器官移植的,直接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对医师在器官移植过程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器官移植供体或受体重伤或死亡的,直接按照医疗事故罪处理等等。

  
  第二,修正、增补刑法条文

  
  刑法解释并不是万能的,如果依据刑法解释原理仍然无法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解释为现行犯罪,则需要考虑增设新的犯罪条款,换言之,只有当解释方法与结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某种行为值得动用刑罚进行规制时,才宜通过增加刑法条文来增设新的犯罪类型。由于我国现行刑法的出台基本上立足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时期的国情,基本上未考虑到现代医学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器官移植行为,刑事立法疏漏这种生命科技犯罪行为也便不足为奇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需要增设器官移植方面的刑法条文,具体原因是:第一,出于加快器官移植技术所需。器官移植即使作为一种具有较大风险的现代医疗技术,其合法利用会极大促进人类的幸福,但其滥用或不当的利用又会危害患者生命健康,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因而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包括刑事法律制度)保障器官移植行为健康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第二,出于维护人们合法生命权益所需。器官移植关涉人的价值、尊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存权、健康权、身体权和生命尊严权是人所共有的基本生命权益,是人类生命延续的前提和基础,因而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进行合理诱导和事后保障,以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等受到侵犯;第三,出于维护生命伦理之要求。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存在着某些作为底线生命伦理的公共生命伦理准则,如生命尊严准则、不伤害准则、非商业化准则和有利准则等。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器官移植问题严重冲击着人类现存的伦理秩序,尤其是生命伦理秩序,如现代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带来了人体器官商品化的问题,医学上的人体试验关系到人的尊严问题等等。这些新型问题给人类传统的且相对稳定的伦理秩序带来了威胁。在人类社会已经进人到21世纪时,我们所面临的不仅是资源危机、生态危机,还面临着更深刻的危机—科技危机与伦理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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