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化的器官移植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即买卖人体器官、走私人体器官、人体器官买卖契约行为和人体器官买卖服务行为等。各国刑事立法明文规定商业化的器官移植行为构成犯罪,如1995年澳大利亚北方区(人体组织移植法》第24条规定,从事人体组织或器官买卖活动的,处500元罚金或3个月监禁。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器官移植的法律也规定,“如果因为购买或出售他人身体器官或组织,或因为向他人交付人体器官或组织而支付或收取金钱,处3年徒刑。”(法国刑法典》则在第51-2条第2款设立了人体器官买卖广告罪,规定:“充当中介,为付款取得人之器官提供方便条件,或者有偿转让他人人体器官的,处7年监禁并处10万欧元罚金。”第3款设立了走私人体器官罪,规定:“向国外走私人体器官的,处7年监禁并处10万欧元罚金。”新加坡《器官移植法》第14条设立了人体器官买卖契约罪,规定一个人出于经济的考虑,使自己得到或给予他人(经济利益),而同意出卖或得到他自己或他人的任何器官,无论在他或他人生前或死后,都构成犯罪。
第五,其他类别的器官移植犯罪。器官移植还会涉及其他种类的犯罪行为,其中最典型的情况是通过异种器官移植而进行的人体试验行为。人体试验是指以人体为受试对象,采取相应的实验手段,有目的、有计划、有控制地对受试者进行观察和研究的行为过程,由于目前器官供不应求,为了解决器官的供需矛盾,医学界尝试将动物器官移植到人体身上(异种移植)的人体实验,由于这种异种移植的人体实验非常容易诱发病毒感染,存在巨大的风险,因而禁止使用人体做医学研究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生命伦理规则。有些国家在法律上明确作出禁止,如法国刑法第223一8条规定了“在人身上进行试验罪”,未取得当事人、拥有亲权的人或监护人的自由、明确的明文同意,在人身上进行或指使他人进行医学研究的,处以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英国和德国则在有关法律中规定,对人为操纵遗传基因的行为应给予刑事处罚。
二、我国刑法的应对
对器官移植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犯罪,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依靠现行
刑法可以继续进行理论解释的犯罪。如对于明知供体器官不符合医学卫生标准或者患者接受器官后会产生排异反应而依旧对患者实施器官移植的行为可以解释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二是需要修补、增设
刑法条款的犯罪。如对买卖器官的行为、走私人体器官的行为需要单独立罪或增补规定。因而从宏观来看,我国刑法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积极应对,一是从学理上加强
刑法解释工作;二是从立法上修正、增补
刑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