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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关联犯罪及其刑法应对

  
  第三,无资质类器官移植犯罪。所谓无资质类犯罪主要是指欠缺实施手术所必需的医疗资格和能力,没有得到合法授权而私自进行的器官移植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便是非法行医行为。对于无资质类的器官移植行为,各国立法均明确予以反对,如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2)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3)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4)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其他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则明确视其为犯罪,如意大利法律规定,未取得合法授权而非法实施器官移植的,判处12年监禁,并处2年以下禁业。法国法律规定,未得到批准的机构或医师开展摘取、移植器官或组织,或保存、转接组织、移植器官的,判处2年监禁并处3万欧元的罚金。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器官移植法也规定,违反摘取手术安全性的要求,未按规定在许可医院以外进行此类手术的,处以2年徒刑或科以240日的罚款。

  
  第四,商业化的器官移植犯罪。在器官移植过程中,人体器官容易沦为商品而被买卖,器官的商业化违反人道主义,是对人类尊严的裘读,容易诱发系列问题:如器官供者、买卖中间商有意掩盖供者疾病,造成某种疾病的传染;某些不具备条件的医院为了获利,无视病人的利益开展器官移植,导致本人死亡等严重结果的发生等等。③为此1989年第四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防止购买和销售人体器官的专门决议。学界强调指出,人体器官交易不符合人类的基本价值观念,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和该组织的最高准则,对于带有商业性质的器官转让行为,对于有偿移植或有偿转让而为自己或他人制作或发送广告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或个人未经合法授权而进行人体器官存储以牟利的行为均应当作为犯罪论处。④各国法律法规也对之严加禁止,如美国1984年通过的器官移植法明文规定,禁止购买器官移植所用的人体器官。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n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类似规定在日本、印度、加拿大、法国和智利等国家法律中均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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