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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立法,讽喻社会万象

  
  本以为只是自己的又一篇博客作品,不料此作却三夜(顶多再加两个大白天)成名,遍布于有眼光、有品位、有境界、有深度、有智识的中外媒体,网上也迅速铺了蓝天盖了大地。爱慕虚荣的我,也随之深刻地陷入了良好的自我感觉,相当陶醉,顿感:生命原来可以如此不服输,光阴原来可以如此不虚度,人生原来可以如此有价值、有价位!无聊,有时竟然也可以变得这么充实、有内容,甚至可能会成为一种向往,一种追求。

  
  初次体验,我干得还算不错。第一次尝到了甜头,往往容易上瘾。说来也巧,那些日子里,湖北省有一位省长,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超强,为避免一个“敏感话题”的采访,在两会期间公然抢夺了某记者的录音笔。这一政治动作被舆论解读成了法律动作,纷纷要求这位省长给记者道歉,有人甚至还拨打了报警电话,要求立即抓获这位涉嫌抢夺的政要。面对又一位同行遭遇如此“枪林弹雨”,我所能救援的,也就是再立一部法律了。于是,在2010年4月1日一气呵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歉法》,明确规定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犯事时可以免于道歉。该法共5章55条,对道歉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道歉的级别和方法、民间道歉和官方道歉的适用、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算上“按语”加“后记”,也有8000字的中等篇幅。

  
  民间立法质量好、见效快。“道歉法”一出台,舆论对录音笔事件就不再起哄了。遗憾的是,此事件并非因为我的道歉法而是因为宣传禁令被平息。虽然我自觉道歉法在立法技术和娱乐效果上均明显强于感谢法,但因着那永无休止的官方“敏感”,道歉法在新闻界行动非常不便,也就没有像感谢法那样穿梭于各家识货媒体了。但更遗憾的是,尽管我路见不平提笔立法相助,为省长免于道歉及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可那位大爷至今却没有依法感谢我,忘恩负义的结果便是他已活该下台。

  
  奇怪,在国家法律不显灵的年代,民间立法却能深入人心,学习热潮一浪接着一浪。不仅大学教授和高级官员在偷看、称赞甚至传播、转载,工地上的很多农民也从报上剪下来揣在兜里,等过年回家和老婆孩子一起分享。我甚至还收到一个大学生的来信,拿着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科书,一本正经地认真教训我:感谢是不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骂我“一个法学博士、大学教授竟然不懂法理常识”。——我虽然一时无言以对,但这足以证明有人“在乎”了我的立法。甚至,我还得到消息,有的法学院(如广州、济南、武汉等地)法理课、宪法课、立法学选修课上教员还专门《感谢法》作为分析范本。这应当算是2010年我的博客作品中的NO.1,也应当是我一生中最值得珍藏和引以为豪的作品。即便我将来发表亿篇核心论文,出版万吨砖头巨著,填平北海、南海、中南海,也无法盖过我心爱的、永远的感谢法典和道歉法典。这就是我的品位,也是对我的法典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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