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体试验罪的危害行为具体表现为:(1)违背知情同意原则进行非法人体试验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表现为试验者对受试者隐瞒真相、虚假陈述和告知,利用受试者与试验者的依赖关系使受试者作出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达,或者与受试者签订了具有欺骗性的知情同意书面文件,或者与法律授权的受试者代表串通进行损害受试者利益的意思表示,严重威胁人体生命健康的行为。(2)违反收益大于风险原则进行非法人体试验的行为。收益大于风险原则要求以风险防范为理念,以利益衡量为手段,对各种探索性人体试验进行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法律对策。具体而言,违反收益大于风险原则进行非法人体试验的行为表现为严重违背、脱离医学实践,违背医学常规,严重威胁受试者生命健康的人体试验行为。(3)违反伦理评价原则进行非法人体试验的行为。《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规定,在研究开始前,研究规程必须提交给伦理委员会,供其考虑、评论、指导和同意。该委员会必须有权监督研究的开展。[17]美国法律要求伦理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简称IRB)必须在会议上做有意义的、全面的审查报告,并详细记录他们的想法,包括对有争议的问题的解决办法。IRB还要审查知情同意书,确保所有要求的信息都针对受试人群清楚明白地表达出来。[18]违反伦理评价原则进行非法人体试验的行为主要是试验者违背伦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人体试验进行的伦理评价,或者试验者制造虚假的伦理评价结论进行人体试验,严重威胁受试者生命健康的行为。此外,非法人体试验中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是患者或者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及时报告不良事件有利于正确、科学、及时评估人体试验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受试者群体事件的发生。因此,如果发生对不良事件的瞒报或者虚报,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应当按照非法人体试验罪处罚。
(二)非法人体试验罪的医学标准及其鉴定
非法人体试验罪的成立须符合一定的医学标准。非法人体试验罪的医学标准判断首先表现为行为是否具备“尝试性”的判断。人体试验的手段和方式具有尝试性,如果行为在医学标准上不具有尝试性,而是一种已经为医学界所公认的医治方式,则行为不是人体试验,更不会构成非法人体试验罪。此外,非法人体试验罪的医学标准判断还表现为人体试验过程中试验方案的设计、施行以及修改等是否符合医学标准的判断。为保障人体试验受试者的生命健康,试验方案是否科学有效需要进行医学标准判断,试验方案的设计、施行以及修改都应当在医学上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我国非法人体试验罪的认定主体当然是人民法院。由于非法人体试验罪的成立须符合一定的医学标准,而按照当前人民法院中审判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其难以科学、准确的进行该医学标准的判断,因此人民法院在认定非法人体试验罪时,需要借助中立的、具有医学专业人员的组织之鉴定结论进行审判。笔者认为,伦理委员会为人民法院认定非法人体试验罪提供有关医学标准的鉴定结论具有可行性。《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中关于尊重伦理原则的规定指出,在人体试验研究开始前,研究规程必须提交伦理委员会,供其考虑、评论、指导和同意。[19]伦理委员会已经成为世界法治先进国家进行非法人体试验认定的重要参与力量。我国医事法对伦理委员会在人体试验过程中的作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2003年施行的《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4年施行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以及2007年印发的《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文件都规定由伦理委员会对人体试验进行审查。根据《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卫生部设立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本行政区域的伦理审查指导咨询组织。相对于在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活动的机构中设立的机构伦理委员会,卫生部设立的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伦理审查指导咨询组织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其成员包括生物医学专业人员,能够较为科学、准确的把握非法人体试验罪的医学标准,从而为人民法院认定非法人体试验罪提供有关医学标准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