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中国,非法人体试验日渐严重威胁着公众的生命健康。我国每年有800多种新药进行人体试验,涉及人群约50万人。[6]非法进行有关药品的人体试验事件不断涌现[7],其已经逐步成为众矢之的。而非法进行有关技术的人体试验行为更具有隐蔽性[8],较之于非法进行有关药品的人体试验,非法进行有关技术的人体试验危害更大,且难以认定。
刑法的终极目标就是赋予国家中公民合理的安全感[9]。但是由于我国对非法人体试验刑事规制的缺位,公众的生命健康正暴露在非法人体试验的阴霾之下。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保护人权逐步成为各国法治建设共同追寻的目标。人类文明的进步让人们重新思考生命的价值,而非法人体试验是对人生命健康等基本人权的漠视,是以科学名义进行的戕害人权的行为。非法人体试验直接侵害或者威胁着人体试验受试者的生命健康。人体试验具有尝试性和风险性,为充分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人体试验的进行要遵循知情同意、收益大于风险等准则,让受试者进行风险评估、利益衡量。非法人体试验是对上述准则的违反,它侵害了人保有生命健康的选择权,损害了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另一方面,非法人体试验通过医疗领域的新技术和新药品的临床使用,侵害或者威胁着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如果不动用
刑法对非法人体试验行为进行有效追究,大量非法人体试验行为与试验结果之间存在的疫学因果关系会丧失透明度,通过该非法人体试验得出的医学数据的科学性值得怀疑。这些医疗领域新技术、新药品进入临床大规模实际应用,就会严重侵害或者威胁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
经济与科技的结合使得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进一步加快,医疗领域的新技术、新药品的研发更加市场化。笔者以医疗领域新药品的研发为模板,分析非法人体试验入罪的依据。人体试验是新药品进入临床大规模实际应用前必须完成的重要步骤,其试验对象、试验方式、试验期限等因素直接影响着新药品的研发成本。在人体试验阶段进行非法操作成为降低新药品研发成本的重要方式。由于医学技术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药品定价体制改革等原因,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新药品价格居高不下,而在新药品研发过程中进行非法人体试验则大大降低了研发成本,这就陡然增加了进行非法人体试验的新药品研发者的利润。在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如果不动用
刑法对非法人体试验行为进行有效追究,就会对新药品研发中通过非法人体试验降低成本的行为形成不良的引导作用,诱发大量严重危害社会的非法人体试验行为。
从国际非法人体试验的惩治现状看,跨国人体试验成为非法人体试验惩治的棘手问题。跨国人体试验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治落后国家的人体试验成本低、导致人体试验从法治发达国家向法治落后国家不合理的转移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在某种程度上讲,法治落后国家的国民成为法治发达国家国民的试验品。法治发达国家对非法人体试验行为动用
刑法进行有效追究,如果我国不动用
刑法对非法人体试验行为进行有效追究,在我国进行非法人体试验的成本就会远低于法治发达国家,从而造成大量国外的非法人体试验向我国转移。将非法人体试验行为入罪化,提高人体试验的制度成本,对于保护我国国民远离跨国人体试验的侵害具有重要的意义。
非法人体试验之
刑法应对的域外模式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类:一是对非法人体试验不单独设罪,而是参照侵害生命健康的犯罪进行惩治的“参照规制模式”;二是对非法人体试验单独设罪,
刑法明确规定非法人体试验犯罪的“单独规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