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体试验与我国刑法的应对
侯艳芳
【摘要】惩治非法人体试验的国际共识、我国非法人体试验的治理现状、非法人体试验对人生命健康的严重侵害、医疗领域新药品研发中投机行为的惩治需要和跨国人体试验行为的入侵是非法人体试验行为入罪的依据。我国当前非法人体试验之
刑法应对采取的“参照规制模式”,难以有效惩处非法人体试验行为,有必要采取“单独规制模式”,设立非法人体试验罪。我国刑法应从非法人体试验罪多样化的危害行为、医学标准及其鉴定、犯罪形态、疫学上因果关系以及违法性的判断方面为重点具体展开非法人体试验罪的设置。
【关键词】非法人体试验罪;入罪的依据;单独规制模式;被害人同意
【全文】
一、人体试验的主要特征
人体试验(Human Experimentation),又称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或者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对于人体试验的理论界定,各国学界存在诸多观点。在日本,人体试验的实施是“为了医学问题,采用以往经验上所没有的、不可知的方式,对被实验者进行一些身体的侵害,观察其所产生的作用和反应的行为。”[1]我国学者将人体试验表述为“直接以人体做受试对象,用人为的实验手段,做有利于别人的社会行为的人体实验,它是在基础理论研究和动物实验之后、临床应用之前的一个研究的中间环节,它是现代生物医学的中心支柱。”[2]人体试验是“以开发、改善医疗技术及增进医学新知,而对人体进行医疗技术、药品或医疗器材研究的行为。”[3]
人体试验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人体试验以人体为受试对象。人体试验中人体的概念是尸体、活体、个体和群体所构成的特殊系统。人体试验的受试者只能是人本身,这使得人体试验有别于动物试验。(2)人体试验具有伦理性。人体试验不仅牵涉医学研究,而且牵涉人类伦理。对人体试验进行合法性考察首先要对人体试验的合伦理性进行评价,对于违背人类伦理的人体试验要立法禁止,对于违背人类伦理的人体试验所获结论要审慎对待。(3)人体试验的目的在于得到新的医学知识,确定医疗领域的技术、药品对于保健医疗方面有无裨益以及是否具有预期的效能。人体试验不同于一般医疗行为,其主要目的是获得医学知识,开发、改善医疗领域的技术、药品等。(4)人体试验的手段和方式具有尝试性。人体试验是一个尝试性的工作,这种尝试性是针对已有的医学界公认的医治方式而言的,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对于受试者而言存在风险评估过程中的利益衡量问题。综上,人体试验是为获取新的医学知识、以人体为受试对象进行的尝试性研究。
二、非法人体试验行为入罪的依据
人体试验是生物医学研究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医疗领域的新技术、新药品虽然经过若干次动物试验,但由于人体与动物之间存在着差别,因此在其大规模临床应用之前,必须经过人体试验进行医学验证。人体试验对于了解、掌握医疗领域新技术、新药品的疗效和毒副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人体试验是医学发展进步中不可逾越的中间环节。然而,人体试验是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医学与人类双受其害。将非法人体试验行为入罪,动用
刑法对非法人体试验行为进行有效追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们最初深切感受到非法人体试验给人类带来切肤之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纳粹分子、侵华日军借用人体试验的名义,杀害成千上万平民、战俘及其他无辜者。硝烟中的非法人体试验给个人乃至民族带来了肉体的痛苦和精神的暴虐。面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人体试验给人类带来的伤痛,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签订的日内瓦四公约[4]明确禁止对被保护人员进行生物学试验,且明确规定非法人体试验行为为犯罪。1977年附加于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议定书[5]重申了对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非法人体试验罪行的谴责和禁止。20世纪70年代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国际性文件都对非法人体试验做了禁止性规定。对非法人体试验进行刑事惩治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历史难以承受之痛时刻提醒人类,要将非法人体试验行为入罪,动用
刑法对非法人体试验行为进行有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