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民主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民众参与司法之机制的司法功能更被看重;而在政治民主并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民众参与司法之机制的政治功能更被看重。近些年来,我国大陆地区的政治民主化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但依然有一段不短的路途需要尽快去走。在此背景下,河南法院系统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当然不能无视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密切关联且须在具体层面承担起展示民众参与司法机制之政治功能的责任。可以说,人民陪审团制的政治功能被更看重,属无可厚非之举。但必须注意的是,“更看重”并不等于“只看重”,完全忽视人民陪审团制之司法功能的作法将产生过犹不及的结果。在人民陪审团制之审级适用的二元性对一审中心主义和司法专业化所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的映照下,人民陪审团制的司法功能趋向式微和政治功能甚嚣尘上的轮廓将越来越清晰。这种自试行之初就带有的先天性不足,如不尽快加以消除,则将构成人民陪审团制的“阿喀琉斯之踵”。长此以往,人民陪审团制的存在与功能发挥极有可能会因此受到致命性打击。
四、走出“羊群效应”的困境(代结语)
在过去二十多年中,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路径是自下而上式的。虽成就不少,但乱象环生,合法理性、必要性、可行性或持续性不足的制度创新时常可见,这令热忱关注司法实践的人们出现了观察疲劳和思考困顿,进而使得他们近乎本能的对司法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产生反感和排斥情绪。人民陪审团制甫进入公众视野,便陷入了这种非理性情绪的包围之中。陪审制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遍衰落和我国以人民陪审员制为典型代表的民众参与司法机制在过去一段时期内的不如人意,使得人民陪审团制被批评为“非驴非马”的多余之举。不难看出,批评者没能脱离“羊群效应”的禁锢,依然以盲目性的从众心理和笃信己身之过往经验的害怕心理来看待民众参与司法的机制创新。日至当下,对人民陪审员制进行“团式改造”[12]的条件事实上已基本具备,河南法院系统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可谓正当其时。天下惟庸人无咎无誉。[13]逢司法改革艰难期,抱残守缺者无咎,积极进取者可赞。只要能够走出“羊群效应”的困境并做到扬长补短,人民陪审团制的乐观前景可期。
【作者简介】
刘加良(1981-),男,山东日照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注释】 邓红阳:《本报专访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法治周末》2010年6月10日第2版。
汪建成:《非驴非马的“河南陪审团”改革应当慎行》,《法学》2009年第5期,第15-21页。
如某县法院2001年至2005年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1772件案件中,以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为结案意见的为56件,只占3.16%。参见廖永安、李世锋:《我国民事合议制度之运行现状》,《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第90页。
由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被称为混合合议庭,而全部由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则被称为职业合议庭。
刘加良:《民事诉讼调解模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
《弘扬司法民主 促进司法公正》,《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1日第1版。
与1954年
宪法和1978年
宪法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制不同,现行的1982年
宪法对人民陪审员制没有规定。在
《陪审决定》这一单行性法律文件施行之前,尽管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也进行了规定,但1983年修订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一直是人民陪审员制在
宪法法律部门中能够找到的惟一形式性法律渊源。
如江西宜春法院系统在报道宣传2010年第二届人民陪审员选任情况时,突出说明“315名人民陪审员中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者占73.5%”,并专门强调“出现了博士、硕士研究生陪审员”。参见蔡小林:《天光云影共徘徊——宜春中院配合人大审议陪审员工作侧记》,《人民法院报》2010年10月12日第5版。
张永和、于嘉川等著:《武侯陪审:透过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的观察》,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5页。
刘岚:《松江法院严把人民陪审员选任关》,《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25日第4版。
王庆新、刘达文、娄必县:《降低陪审门槛落实民主司法——重庆市南川区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身份对司法民主影响的调研报告》,《人民法院报》2010年12月9日第8版。
汤维建教授早在2000年就提出了将人民陪审员制改造为人民陪审团制和专家陪审制的具体建议。可参见汤维建:《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论争——兼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的改进》,载《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二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8页。
梁启超:《李鸿章传》,百花文艺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