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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团制:在能度与限度之间

  
  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分布严重失衡。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的54名人民陪审员中,身份为现职教师、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39名,占72.2%;身份为离退休人员的有8名,占14.8%;身份为公司职员的有6名,占11.1%;身份为工人的有1名,占1.9%;身份为学生、个体经营者、待业人员和农林牧渔劳动者的1名没有。[9]上海松江法院2010年确定的60名人民陪审员中,本科学历以上的占68%,身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教师的占92%。[10]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涪陵、南川、垫江、丰都和武隆五个基层法院中,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人民陪审员比例(具有行政公务员和村/居委员会负责人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均超过30%。涪陵法院和武隆法院分别为30%(15/50)和34.62%(9/26);其余三个基层法院均超过80%,南川法院为91.67%(22/24),垫江法院为86.67%(26/30),丰都法院为83.78%(31/37)、34.62%(9/26);就整个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看,享有行政管理权的人民陪审员比例61.68%(103/167)。[11]虽然很难找到实证材料来证明过高的学历条件与人民陪审员职业分布的过于集中之间存在必然性很高的因果关系,但是从学理上完全可以将过高的学历条件认定为人民陪审员之职业分布严重失衡的主要原因之一。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与其职业分布的均衡状况紧密关联,职业分布的严重失衡使得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背离了制度设计者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人民陪审团制降低学历条件和限制成员库中特定群体之人数比例的作法堪称人民陪审员之遴选标准的修正样本与学习榜样。最大限度的广泛代表性对应着人民陪审团成员的大众化、平民化,但其并不意味着人民陪审团成员不需要具备起码的文化水平。基于我国当前依然只有少数人拥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九年制义务教育普及状况良好的实情,人民陪审团制以“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为成员遴选的学历条件并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人民陪审员所占成员库人数的比例不能超过30%,这样不但能够获得可观的基本面以使人民陪审团成员在职业分布、学历层次上呈现出多样性并最终实现按辖区人口的一定比例来组建成员库的理想,而且能够有效的防止人民陪审员制由于学历条件过高而产生的职业分布过于集中、学历层次单一和官民比例失调等弊端扩散性的传染给人民陪审团制。另外,人民陪审团制还特别强调成员的实质参与,以“热心参与审判活动,并有时间参与人民陪审团工作”为成员的选任条件。可以乐观的预计,在人民陪审团成员之遴选标准的映照下,人民陪审员之遴选标准的修正步伐将提速,潜伏在过高之学历条件背后的“学历高低与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之间存在正比例关系”的荒唐预设将寿终正寝,人民陪审员制因为广泛代表性的欠缺而备受指责的时代将一去不再复返。

  
  三、人民陪审团制的限度:以审级适用为例

  
  二审程序以一审裁判为审理对象且偏重法律适用问题,相应的要求其审理组织的组成人员接受过更多的专业化训练。鉴于此,与域外的普遍性作法一样,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只适用于一审程序。由此可见,混合合议庭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都不能成为二审程序的审理组织,人民陪审员制在一审程序之外没有适用的空间。而根据《河南人民陪审团意见》第15条第2款的规定,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都可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加案件的庭审,不区分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开全国适用人民陪审团制之先河的梁红亚死刑上诉案即是人民陪审团制适用于二审程序的例证。人民陪审团制没有审级的限制固然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和补正合议制、人民陪审员制的不足,但是会得不偿失的抹杀掉多年来围绕一审中心主义进行正当化制度建设与改进所取得的成果,还会继续令人失望的目睹司法专业化训练得不到应然之尊重与信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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