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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团制:在能度与限度之间

  
  合议庭不采纳人民陪审团的评议意见应当作出的必要解释和裁判文书中所载明的说理部分之间所具有的一致性,将会孕育出一股强大的倒逼性力量来促使合议庭在裁判文书中不得不千方百计的去避免“不会说理”、“不善说理”和“不敢说理”三种情形的出现。否则,复杂案件之司法裁判的当事人认同和社会认同都将一并失去。如此一来,裁判文书作为审理组织说理之主要载体的应然地位将更为牢固、更加无以撼动;“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或不到位”将争议大减的成为发回重审或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当前有关“裁判文书须说理”的规则将会因为程序性制裁后果的出现而形成完整的内容结构,进而会一改过去的疲软形象并发挥出刚性的约束力量。值得一提的是,人民陪审团制关于“合议庭不采纳人民陪审团的评议意见必须作出必要解释”的规则设计还将延伸性的触发审判人员遴选机制、审判人员在职培训机制、错案追究制、司法裁判之不当干扰排除机制的改进,因为“不会说理”的克服离不开审判人员遴选标准的严格化、“不善说理”的克服离不开审判人员在职培训的常态化与非点缀化、“不敢说理”的克服离不开错案追究制的科学化以及司法裁判之不当干扰排除机制的系统化和实效化。

  
  二、人民陪审团制对人民陪审员制之不足的有效补正

  
  (一)扩大成员规模以提高群体决策的质量

  
  从《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内容来看,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混合合议庭[4]的成员人数没有被设定上限,其成员人数不区分法院的级别,只要满足“3名以上的单数”即可。从《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内容来看,混合合议庭被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采用时,其成员人数恒定为3名,人民陪审员最多有2名;混合合议庭被高级法院、最高法院采用时,其成员人数可能为3名、5名或7名,人民陪审员最多有6名。由于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与规模无法有效应对不断增加的案件压力等原因,成员人数为5名以上单数的大合议庭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踪影难觅,成员人数为3名的小合议庭则长期出演“独角戏”。“一审两陪”(一名职业法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和“两审一陪”(两名职业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因此成为司法实践中混合合议庭的绝对主导型组成方式,当前混合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因此通常最多有2名。

  
  一般而言,群体的规模与群体决策的效率成反比例关系,群体的规模越小,群体决策的效率越高;群体的规模与群体决策的质量成正比例关系,群体的规模越小,群体决策的质量越低。规模偏小、决策错误可能偏大的三人制群体在混合合议庭中占有压倒性优势,其虽可保证群体决策的效率,但无法保证群体决策的质量。[5]凭借群体智慧以保证复杂案件之司法裁判的质量是合议制被立法确立为基本制度的根本原因所在。在合议制的诸多目标中,群体决策的质量处于比群体决策的效率更为优先的顺位。混合合议庭长期以“一审两陪”或“两审一陪”的面目出现,无助于提高群体决策的质量。而群体决策的质量长期在较低的水平上徘徊,将会对合议制作为诉讼基本制度的地位产生削弱和侵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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