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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法治的问题与思路

  

  采取全面、有效的措施防范生态风险、维护生态安全、预防生态损害是环境立法的进路。寻求生态损害救济之途在司法上固然重要,对生态损害的“源头”与“过程”实行全面控制更应受到重视。环境法将倾斜保护生态利益作为环境法功能运行的重要基点,通过对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等诸多利益关系束进行调整、衡平,积极改变生态利益在多元利益冲突中处于弱势地位以至于易受损害的局面,以求从根本上预防生态损害的发生。


【作者简介】
梅宏(1973-),男,陕西安康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工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学,国际法学。
【注释】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等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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