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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法治的问题与思路

  

  基于对生态利益公共性的认识,当代法学研究强调,对生态系统的损害和对人的损害一样重要甚至更重要,而且,生态损害远比以环境为媒介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影响面大、危害程度深。生态损害需要法律规制。这是因为,在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相背离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尚未彻底扭转之前,人为的生态损害难以避免。生态损害造成人类共享的生态利益遭受侵害。法律如何保护人类共享的生态利益是法学领域的新问题,是一个从法理分析到立法应对都存在困难的问题。


  

  生态损害的实质是生态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如果说,在“环境危机时代”之前,人类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对生态系统的破坏性影响有限,尚不足以危及生态利益,亦未造成显著的生态损害,那么,近半个世纪以来,一起起海上溢油事故、环境公害事件、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事件表明,生态损害频发。随着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环境需要的增长和人类社会环境观的转变促成生态利益的形成,人们意识到地球生态系统对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性,保护生态利益的要求日益突出。生态利益己经形成并独立为一种新的利益,亟需法律保护。由于传统法对生态利益的保护、救济有着无法克服的局限,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足以预防生态损害,造成生态利益法律保护不利。传统民法确立的财产权、人身权等私权是针对能为个人掌握、控制的物或私益而设立的,业已存在的权利保障体系无法对所有人共享的生态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与救济。生态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就有可能引起突发事故型生态损害或造成蓄积型生态损害,这是生态损害法律问题日益突出的“症结”。


  

  在生态危机愈演愈烈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环境法,担负着保护人类共享的生态利益的重任。拯救被破坏的地球环境,使不直接归属于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生态利益得到保护,是传统法律难以应对的问题,是需要环境法依其特有的理论努力解决的问题。被称为“带动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有生命力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一改传统法学理论视环境为中介物的观点和看法,扩大了“损害”的范围,将“生态损害”纳入法学范畴,使法学上的“损害”从传统法益的损害扩大到生态利益的损害。


  

  鉴于生态利益经常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有必要制定法律对生态利益加以保护。生态利益法律保护的重任主要落在以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为己任的环境法上。环境法对生态利益予以确认,将其确立为法益,并根据生态利益的特点和要求,给予其积极、充分的事前保护,尽可能地防止这种关系到人类生存、发展的利益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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