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申报义务,2007年修改法案针对管理人的中立性还作出了其他重要的规定。譬如,修改之前的公司法第595条规定,禁止以向公司成员或债权人提供贿赂的方式,获得管理人或公司债务整理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任命。修改法案扩大了该规定适用的当事人范围,即禁止以确保自己被任命或提名为管理人或确保、阻止第三人被任命或者提名为管理人、公司债务整理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为目的,向他人提供或者同意、提议对他人提供相当的对价。根据新的规定,任何个人或法人等法律主体都可能成为被规制的对象。
2.管理人的专业资格
只有在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注册为清算师的人,即注册清算师(“registered liquidator”),才有资格被任命为管理人(448B条)。2006年的统计显示,澳大利亚全境共有743位注册清算师,其中有一部分人还不是“实际从事破产业务的人”。注册清算师中大部分是会计师,其余很小一部分是律师。2007年修改法案的解释备忘录,曾考察分析澳大利亚是否应当建立类似于英国的破产从业人员专业资格制度。但是,解释备忘录阐述,“目前实际从事破产业务的人员只有450多位,为这些人员专门建立一个破产从业人员专业资格制度,显然是成本超出利益的”。(注:参见前述解释备忘录(17),3. 61部分,3. 85部分。)最终政府决定不建立破产从业人员专业资格制度,仅对现有的注册制度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人必须从注册清算师中选任。关于注册为清算师的条件,公司法第1282条(2)作出了三项规定,并委托ASIC具体管理和规制这些条件。首先,申请人必须是在ASIC指定的大学、专业机构获得会计和商法学位、专业资格并通过相关考试考核、或者具备ASIC认为相当于前述资格的其他资格和实务经验的人(1282条(2)(a))。之前的法律,曾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的成员或其他指定机构的成员( membership of certain named or prescribed professionalbodies)一般都可以具备清算师的条件。2007年修改法案为了进一步加强ASIC的监控权,将其限定为ASIC“指定的大学、专业机构”或者其他ASIC依其裁量权认定的大学、专业机构。其次,申请人必须具备实务经验(1282条(2)(b))。之前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法人公司的清算经验。对此,2007年修改法案将“法人公司的清算”经验部分的表述,作了更为一般化的修改,即管理人应当具备“法人公司的外部管理”经验(1282条(2)(b))。(注:详细内容参见ASIC,Regulatory Guide 186,External administration:liquidator registration,2005,载http://www. asic. gov. au/asic/pdflib. nsf/LookupByFileName/ps186. pdf/$file/ps186. pdf.)换言之,拥有清算或者外部管理经验的人,具备注册为清算师的资格。我们推测,之前的法案或许是考虑到在自愿管理程序刚刚颁布施行的情形下,即使法律将“具备管理人的经验”作为注册清算师的条件,(注:Australian Law Reform Commission,General Insolvency Inquiry,ReportNo 45,AGPS,Canberra,1988 ,载于http://www>. austli.iedu. au/au/other/alrc/publications/reports/45 /,69部分。)实践中也不会存在满足该要件的人员。而2007年修改法案,则恰恰反映了自愿管理程序在当今澳大利亚已经被普遍认知为其他外部管理程序入口阶段的事实变化。(注:Colin Anderson andDavidMorrison,“Part5. 3A:The ImpactofChanges to theAustralian CorporateRescueRegime”(2007) 15 InsolvLJ 247.)最后,申请人必须是ASIC认为具备担任清算师的能力、适合担任清算人之人(参见1282条(2)条(c))。
(三)管理人的报酬
关于这一点,2007年修改前的法律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而仅原则性规定,由公司的债权人在决定公司命运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或者决定结束、变更债务整理计划的债权人会议上进行确定(449条E(1)(a));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没有确定其报酬,法院将根据管理人的书面申请确定(同条(b))。管理人、公司的高级职员、股东、债权人对债权人确定(根据449条E(1)(a))的管理人报酬的合理性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审理,法院经审理可以确认或者增减报酬额(449条E(2))。法院根据449条E(1)(a)或者(2)确定管理人报酬时,应当考虑管理人行使职责的必要性、期间、质量、工作的复杂程度、管理人已经或可能承担的成本或责任、交易财产的价格和类型等(449条E(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