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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是去国家化吗?

【作者简介】
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戴维?赫尔德等:《治理全球化---权力、权威与全球治理》,曹荣湘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5页。
See StephenWeatherill& PaulBeaumont,EULaw: theEssentialGuide to theLegalWorkings oftheEuropean Union,Penguin Books, 1999, p.28.
如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包括部长会议,即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方的部长组成;总理事会是世贸组织的常设机构,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在部长会议休会时行使最高决策机构的职能,下设三个专门理事会,即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部长会议下设的三个专门机构,即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和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对总理事会负责;秘书处,是世贸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的人选由部长会议任命,总干事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具有完全的国际性,即其工作不代表任何国家的利益,只代表世界贸易组织的利益,服从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安排,他们不能接受任何政府及其他组织的指示。各成员方应当尊重总干事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职责的国际性,不应对他们履行职责施加任何影响。
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5-278页。
See K. Jayasuriya,Globalization, Law,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Sovereignty: The Emergence of GlobalRegulatory Goverance,Global LegalStudies Journal6 (1999), p. 452.
参见王杰等主编:《全球治理中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所谓社会责任是指公司或企业除了为股东追逐利润外,还应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员工、消费者、客户、社区及政府等承担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有基本与高级之分,遵守法律和基本劳工标准,保障雇员利益是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而捐助等纯粹的社会公益活动属于企业的高级社会责任,前者是社会责任运动的目标。
非政府组织按其与经社理事会联系的程度可以分为三种:即一般咨商地位、特别咨商地位和列入名册。凡有时能对经社理事会工作做出有效贡献及临时咨商的非政府组织,可以列入登记册。列入名册的组织只能出席与其权限范围有关问题的会议,第一、二类组织可以向经社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的公开会议派遣观察员,并作会议发言,或发表书面意见,取得各种会议的文件。参见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227页。
See Gunther Teubner,Global Bukowina: Legal Pluralism in the World Society,in Gunther Teubner (ed. ),Global Law Without a State,Dartmouth, 1997, pp. 3-28.
值得注意的是,“没有国家的全球法”的提出者这里实际是把昂格尔和马考利等人所提出的“私人政府”的社会学观点从国内领域扩展到国际领域。See R. Unger,Law in Modern Society,Free Press, 1978; S. Macaulay,Private Government,in Leon Lipson& Stanton Wheeler,Law and the Social Science,RusellSage Foundation,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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