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治理的三个主要层次上,国际组织的治理并没有“化”掉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国家的治理也不可能“化”掉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或公民个人更不可能“化”掉国家和国际组织,形成一统天下的局面,而是各有各的势力范围和作用领域。
16、17世纪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生,打破了欧洲中世纪封建割据的局面,从而形成了民族共同市场,这就为民族国家,即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文化的稳定的共同体奠定了基础。民族国家凌驾于封建割据的各个地方性组织之上,被霍布斯称为圣经里的巨兽“利维坦”,按照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自然状态下人们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人与人是狼”,为了避免战争,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即国家,国家权力不受契约限制,不可分割,不可转让,成为凌驾于一切权力之上的“利维坦”。这个故事为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民族国家的产生解决了封建割据不可能解决的问题,但是它并没有取代各个地方的组织和习惯,实际上,直到现在,地方所生产的产品只要不参与到全国统一的民族市场中去,地方组织和习惯就仍然是规制它们的组织和规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仍然有相当大的自治空间。我们到处都能看到的,在国家组织规范之外,宗族组织和习惯照样存在,在国家的民商事法律之外,商业习惯到处存在,在国家的婚姻法律之外,民间的各种事实婚到处存在,在国家的刑事法律之外,私了到处存在。
今天在全球化的条件下,我们似乎又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行,被称为国际经济和金融领域的“世界政府”,作为非政府组织的跨国公司,富可敌国,俨然是一个新的“利维坦”。主权国家似乎处在当年封建邦国的地位,尽管自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以来确定了主权国家平等的原则,但为了争夺资源和财富,它们之间又相互竞争,甚至处于战争状态;同样是在理性的指导下,它们不得不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转让给凌驾于它们之上的“世界政府”,为了赢得跨国公司的青睐,主权国家不惜低下高贵的头,竞相开出最有利于投资的条件。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出现都不是始于今日,但是它们的作用的确有越来越大的趋势,以国际贸易为例,它们在一个国家的GDP中所占的比率越来越大,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占GDP的比重已经由1978年的不到10%上升到2005年以后超过60%,也就是说中国经济的增长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靠外贸拉动,这使中国经济的类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受到世界贸易组织跨国贸易规则的支配。但是,同样不能忘记,不要说在中国经济总量上起码还有30%以上的生产和服务是在国内领域,往往只受到国内规则的制约,即使是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产品或服务,也不是只有跨国领域的规制,国内法对它们的规制仍然起到重要的作用,更何况国际经济环境是千变万化的,最近两年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大大影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使得原本出口的产品不得不通过扩大内销的渠道解决,变成完全由国内法调控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