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在许多问题上与自己国家的政府采取不同的立场,比如政府为了自己国家的整体利益所作出的决策,有可能牺牲某些群体利益,这样就会遭到形形色色的非政府组织的反对,比如政府为了实现自己国家的比较优势,发展高科技产业,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收益的可能是白领阶层,蓝领阶层以及相关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会受到打击,由此也可能引起相关的工会、妇女团体、人权组织的抗议;产业的发展可能使环境受到破坏,从而引起环保主义者、绿色和平组织、动物保护组织的抗议,因此在有关国际组织的会议上,不但听取政府的意见,还要特别听取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在国际劳工组织的会议上,政府、企业和工会的代表有平等的权利。
非政府组织在法律事务中也发挥着独立于政府和国家组织的重要作用。在国内领域,民间的习俗、社会组织的自治规章、企业的规章在国家法律之外有着广泛的作用空间,早就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在国际领域,非政府组织不依赖于国家和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德国学者图依布纳指出,一些非国家的国际组织的规则不依赖于国家法律或国际条约而独立地在全球发展。它们包括跨国公司的内部规则,国际行业组织的规则,“标准化合同”,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等。它们有许多“类法律”的特征,它们有“立法机构”,如巴黎的国际商会、伦敦的国际法学会、安特沃普国际海商法委员会和各种国际商业协会;有“执行机构”,即根据它们所制定的“标准合同”、“模范合同”订立合同的实践;有“司法机构”,即具有半法院性质的仲裁组织。它们既没有国内法的基础,也缺乏国际法的根据,它们是一种“没有国家的全球法”。这类“没有国家的全球法”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法和国际法,其特点在于:
第一,界限。“没有国家的全球法”不是以民族国家为基础,而是超越于领土的边境、建立在行业、团体、部门、职业的基础上。由此而形成的新的冲突法也不是产生在国家管辖冲突基础之上,而是在领域、部门、行业间的冲突的基础上。第二,法律渊源。“没有国家的全球法”缺乏在全球层次上的民族国家和国际政治制度的支持,它与全球的社会经济过程紧密相适应,产生于高度分化和高度技术性的不断发展的全球化的过程,它是对全球化的“结构适应”的自我组织化过程。第三,缺乏独立性和稳定性。与民族国家法的相对独立性相比,“没有国家的全球法”与它赖以产生的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有着更密切的联系,它的形成和发展受到外部利益因素的强烈影响。与民族国家法的相对稳定性相比,它具有更大的变动性,对形势的变化会做出敏感的反应。因此,正当程序和法治对于“没有国家的全球法”显得更虚弱。第四,缺乏统一性。法的统一性是民族国家法的主要基础之一,是国家统一的象征,也是普遍正义的象征。但是法的统一性将在全球领域成为法律文化的威胁。由于“全球法”建立在部门、行业、领域的基础上,对法律发展而言,如何使法律渊源的充分的多样性与全球统一的法律共存是它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