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政府组织与全球治理
非政府组织的治理权力不是来自国家权力,不具有运用国家权力的特征。这种治理权力不同于产生于国家权力授予或延伸的国际组织,它们在国家权力产生之前就存在,在国家权力产生之后作为独立于或制约国家权力的力量仍然发挥重要的作用。国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由来已久,国际社会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则要晚得多。所谓非政府国际组织包括跨国公司和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法的创制和实施的过程中。在威斯特伐利亚模式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非政府组织是通过国家的中介才可能参与到国际关系中。而在当代无论是跨国公司,还是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国内法的形成和实施中都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6]
从当代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来看,它们已广泛地参与到全球治理的过程中。首先,跨国公司作为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的主要形式,既是跨国公司全球治理的对象,也是全球治理的参与者,跨国公司不仅受到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经合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跨国公司的母国和东道国以及所在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治理,同时受到跨国公司影响的其他非政府组织,包括工会组织、妇女组织、消费者组织、人权组织、环保组织等都通过不同的方式参与到跨国公司的全球治理中。跨国公司本身在所有这些组织的压力下也不得不注意自己的治理,注重社会责任,自上个世纪90年代早期以来,许多跨国公司都“自愿”制定或采取社会责任守则。[7]
其次,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一条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此项办法得与国际组织商定之,关于适当情形下,经与关系联合国会员国会商后,得与该国国内组织商定之。”这成为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获得咨商地位的法律依据。[8]经由这种方式,非政府组织可以为联合国提供有价值的咨询和意见,影响联合国的决策,加强联合国的代表性和民主性。
又如世贸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联系有三个渠道,即非政府组织参加世贸组织的部长级会议,参加特殊问题的论坛,世贸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日常接触。首先,非政府组织参加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1996年12月的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代表了非政府组织参加主要的世贸组织会议的第一次经历。一共有159个非政府组织注册参加世贸组织的第一次部长级会议。108个非政府组织(235名个人)到新加坡参加会议,包括来自环境、发展、消费者、商业、工会和农民利益的代表。日内瓦部长级会议和庆祝多边贸易体系成立50周年的会议以多种方式评价了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着的关系,强调了世贸组织的工作中日益增长的对市民社会的兴趣。152个非政府组织注册日内瓦会议。最终有128个非政府组织(362名个人)参加世贸组织的第二次部长级会议。其次,非政府组织参加特别问题的论坛,自从1966年以来世贸组织秘书处为非政府组织安排了有关市民社会利益的特殊问题的许多论坛。最后,世贸组织秘书处每天都接到世界各地的非政府组织大量的要求,秘书处官员将在常规的基础上会见非政府组织。其他各主要国际组织,政治、经济、金融、贸易、环境、人权、知识产权、卫生、劳工、产业、文化教育等,现在都注意和国际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在它们的网页中都专门开辟有关与非政府组织、市民社会联系的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