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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是去国家化吗?

  

  一、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


  

  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包括综合性的国际组织,以及专门性的国际组织,其权力来源是国家权力的授予或转移;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其权力的来源也是国家权力的授予,但是其成员国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关系往往比与其它类型的国际组织的关系更为密切。换句话说,这些授予或转移的权力原来都属于国家主权权力的范围,借用欧盟《阿姆斯特丹条约》的提法,只是由于(1)所考虑的问题具有跨国性,成员国的措施对它不能满意地加以调整; (2)只由成员国采取措施或缺少共同体的措施会与共同体的要求相冲突或破坏其他成员国利益; (3)共同体层次上的措施由于规模或效果上的原因比成员国层次上的措施会产生更加明显的利益。[2]


  

  二战后国际组织,特别是专门性的国际组织迅速发展,出现了一种独立于主权国家的倾向。从组织结构看,典型的国际组织由三级结构组成,即全体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全体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通常由各成员国派代表参加,一般一至两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理事会是执行或主管机关,执行大会的决议,提出工作措施并付诸实施。理事会由大会选举少数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有的专门性组织的执行机构规定其成员在地域上作公允分配。秘书处的办事人员被认为是国际公务员,其任务主要是处理各种经常性工作。[3]从表决机制看,长期以来,国际社会所召开的会议,均实行“一国一票制”,会议通过的重要文件,一般均须与会者全体通过,“一致同意”是国际会议传统的表决方式。但是在专门性国际组织发展过程中,这种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专门性国际组织的一切协议,如果完全以一致通过为原则,那么其组织作用与管理能力将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在某些非重大问题上采用了多数或特定多数通过的制度。在一些有关经济、金融等领域的专门机构中,采取“加权投票制”,偏重于从成员国的利害大小和经济实力着眼,给予占优势的国家以较大的决定权。一般来说,越是关系重大的事项,有关决议的通过,就越要求更多的同意票,甚至一致同意,越是经济利益明显的领域,采用加权投票的可能性也越大。[4]


  

  由于专门性国际组织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在它与成员国的关系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特点。专门性国际组织的三级机构与成员国具有不同的关系,全体大会代表当然是成员国利益的代表,理事会的成员则代表了被选举的理事所在国以及相关国家的利益,但是作为常设机构、工作机构的秘书处成员,虽然他们也来自成员国,但是一旦他们进入国际组织的工作机构,就不再是成员国的代表,而是该组织的代表,独立于成员国。尤其是其中的许多专家,是从该领域如何进行更好的全行业治理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仅从一个国家的利益出发。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时,随着专业性的国际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每一个国际组织都有不同专门领域的成员国组成,这样在成员国与各个专门领域之间就形成了一个专业对口的关系,成员国的不同专门部门,经济、环境、文化、卫生、产品质量、贸易、金融、建筑、人权分别有自己所属的国际专门组织,在国内这些不同的专门部门之上从属于国家政府的统一领导,而在国际则没有一个统一的世界政府,有的只是不同的专门国际组织,从而形成了一个在国内统一法律体系的“碎片化”。这就是一些学者所说的,当代社会的国际关系,即国家间的关系正在为业际关系、部门际关系所代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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