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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理研究回顾与述评

  
  1986年后,李昌麒教授首先倡导有限制的纵横论,即“密切联系论”;北大杨紫火亘教授提出“管理——协作论。”①均是在克服“纵横论”对经济关系做纵向和横向划分之缺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这些主张强调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承认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事实上对大经济法主义的“纵横论”提出批评与否定。

  
  1993年民商法学着名学者梁慧星教授在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事立法》中指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要求建立和完善两种不同性质的立法体系,即为市场提供一般规则的民商法体系和以维持公平自由竞争秩序为目标的经济法体系。后者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管理法以及各种市场管理法。”武汉大学漆多俊教授1995年6月在海南讲学时提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调整需要两手,即‘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

  
  民法为‘无形之手’,经济法为‘有形之手’。

  
  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既有看不见的无形之手———民法起作用,又离不开看得见的有形之手———经济法宏观调控。”我们看到,经济法由于扎根于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土壤之中,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在经历过徘徊状态后,经过认真反思,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显示蓬勃生机,而民商法学者们也大多认识到经济法独特的作用民法是不能代替的事实。

  
  应该说到90年代初,中国经济法的地位才真正得到承认和确立。

  
  经济法调整对象渐趋一致

  
  1994年,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在其“有限制的纵横论说”基础上提出现今盛行的“需要国家干预经济说”。

  
  ①他对经济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前文已有说明,这里不再重复。

  
  中国人民大学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②有关理论被学界称为“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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