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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理研究回顾与述评

  
  至此为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从法律依据上划了一个句号。

  
  2.关于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

  
  20世纪80年代初,不少学者仍主张建立以计划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

  
  1981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当时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都把这一法律规范作为其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

  
  这是因为有些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合同法》是经济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阶段为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徘徊发展到走向基本完善时期。

  
  这一时期的社会背景是中国从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在经济改革取得了初步成绩后,出现了停滞徘徊状态。

  
  究其原因是人们的主观思想仍受到计划体制思想观念的束缚,对改革形势产生怀疑,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姓“资”还是姓“社”的疑问和讨论;客观方面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参照,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车到山前疑无路”的困惑;再加上89年“六四”政治风波的影响,有人担心进一步改革开放会给国家稳定带来影响。

  
  在这关键时刻,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于1992年初南巡发表重要讲话,明确阐明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从根本上破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制度范畴的框框,解决了当时困扰人们姓“社”还是姓“资”的思想认识问题。

  
  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江泽民同志的十四大报告,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我国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

  
  所以,1992年以后我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出现了历史性转折。

  
  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

  
  1995年6月,高等法学院校《经济法学》教材第五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书中将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宏观调控下一定的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下一定的市场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宏观调控经济关系与一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从该书第一版和第五版内容来看,对经济法定义及调整对象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明显的转变,主张“纵横说”的经济法学者逐步转至“市场关系说”的认识上来,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由于该法明确否定了有些经济法学者提出的“纵横说”,经济法学研究对象一度出现了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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