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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介入行政违法必须秉持谦抑理念

  
  刑法司法解释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内涵外延进行的适用性解释,不能超越法律规范的规制范围。刑法司法解释超越刑法分则个罪名罪的规制边界,将某种行政违法行为纳入评价范畴,违背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刑法司法解释在前置性行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罚责的情况下,通过能动性解释,将某种行政违法行为纳入传统自然犯的规制范围,等于是在创制行政法律法规,超越了司法解释权力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故诈骗罪的罪质特征在于通过积极主动的欺诈方式,从被害人处取得并占有财物。而逃交过路费本质上是逃避收费,在享受了公路使用权利之后通过欺诈的方式拒绝履行义务,如果公路收费方属于平等法律主体,其行为性质明显属于违约与侵权竞合。但由于逃交过路费行为客观上扰乱了公路管理秩序,应当在补交过路费的基础上进行行政处罚。司法解释不能基于行为人采取假冒军用车辆的行为方式逃避收费,就强行将逃交过路费的行为升格为诈骗犯罪,而应当实事求是地分析其假冒军用车辆的手段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第七章相关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介入行政违法行为,必须秉持刑法适度介入的谦抑精神。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刑法处罚具有终极性,应当属于最后的法律手段。因为国家刑罚权的启动关涉全体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刑法谦抑性原则致力于冲淡刑罚权具备的扩张性倾向,在提升公众刑罚认同感的同时,保障民法等非刑事法律规范正常的适用环境。审慎使用刑罚手段是社会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各方面利益冲突较为明显,对于群体行为与个体行为的规范治理,很大程度上应当依靠行政法律规范的优化建构与理性运作,不能形成动用刑法来促进社会高效管理的实践倾向或者惯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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