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市场短线操纵的界定与规制法律难点分析

  
  但短线操纵也可能转化为长线“坐庄”,根据交易所的市场监测发现,在交易部分个股时,短线操纵者存在操纵周期变长,在一定时间内集中持股,影响股价和成交量的情况。短线操纵可能有往小规模长线“坐庄”方向转变的趋势。

  
  (二)短线操纵与集中、连续交易操纵的区别与联系

  
  集中、连续交易指意图影响某种证券的交易价格,以单独或者合谋方式,集中资金,连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的行为。集中、连续交易是我国《证券法》第77条明文规定的三种操纵手段之一。[②]

  
  短线操纵与集中、连续交易操纵存在交叉,集中、连续交易操纵是短信操纵通常采用的手法之一,但不是短线操纵的唯一手段。集中、连续交易操纵在英文中的类似表述是拉抬(advancing the bid)和拉高出货(pumping and dumping)。在实践中,短线操纵通常表现为通过短期内集中资金大量的连续买卖,以不断提升股价,并最终实现出货牟利的目的。但短线操纵是一种综合性的操纵类型,集中连续交易只是其中一种手法,短线操纵还可能采用频繁报撤单、作尾盘、封涨停等其他操纵手段。

  
  (三)短线操纵与短线交易的区别与联系

  
  短线交易(short swing trading)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持有法定比例股份以上的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为6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

  
  短线交易是一个成熟的法律概念,短线操纵与其虽然文字相似,但文义和制度内涵完全不同:1. 从法律性质上,短线交易是一个与规制内幕交易相关的制度范畴,而短线操纵归属于市场操纵的制度范畴;2. 从主体上看,短线交易有法定的主体限制,一般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持有法定比例股份以上的大股东等内部人,而短线操纵无此限制;3.从行为上看,虽然二者均为“短线”,但短线交易有明确的时限,我国《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买卖期间为六个月,而短线操纵的时限一般更短;4. 法律后果不同,短线交易一般不产生行政和刑事责任,仅要求将短线交易收入归属公司(归入权),而短线操纵可能产生市场操纵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尽管存在泾渭歧异,但二者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产生联系,如上市公司内部人为减持股票牟利或获取二级市场差价,可能同时从事短线操纵和短线交易的违法行为,如果辅之以信息型操纵,则情形更为复杂。

  
  (四)短线操纵与信息型操纵的区别与联系

  
  1992年,Allen和Gale将操纵行为划分为三类:信息型(information-based)操纵行为、行动型(action-based)操纵行为、交易型(trading-based)操纵行为。信息型操纵行为以散布虚假信息和传播虚假流言为基础;行动型操纵行为以采取特定行为影响公司价值为基础;交易型操纵行为指交易者仅仅通过买卖股票而操纵市场,没有采用任何行为或散布虚假信息以改变公司的价值或股票价格。[③]

  
  短线操纵无疑属于交易型操纵的范畴,操纵者仅通过二级市场的买卖行为影响股价,本身并不直接发布和散播虚假信息,也不通过实质行动(如并购、重组)影响公司价值,因此与信息型操纵和行动型操纵有着本质区别。

  
  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发生短线操纵与信息型操纵的联合运作,如短线操纵的行为人同时也在市场上发布虚假信息,甚至与上市公司勾结,以不真实的信息披露误导投资者。在更为复杂的情况下,还可能出现短线操纵者是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实际运作者的操纵行为,此时则可能涉及交易型操纵、信息型操纵和行动型操纵三者的竞合。

  
  三、国际组织和境外主要市场对短线操纵的界定和规制情况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很少对市场操纵尤其是短线操纵直接进行定义。基于法律传统,一些普通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不是通过成文法来界定操纵行为,而是通过判例法来界定操纵行为的大致范围。即使采取成文法的国家和地区,也一般不给出操纵市场行为的定义,而是通过列举或客观描述来为执法者提供可靠的执法依据。

  
  (一)国际证监会组织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很早就关注到证券市场的各种操纵行为,早在2000年就发布了专门为各国查处市场操纵提供参考的文件《市场操纵的调查与起诉》(Investigating and Prosecuting Market Manipulation),这也是国际组织较早对市场操纵做出专门的规范。在上述文件中,IOSCO列举了市场操纵的大量类型,其中不少涉及短线操纵行为。[④]

  
  1.渲染(painting the tape):指以制造某种股票交易活跃或价格波动印象为目的而进行一系列交易,同时这些交易信息能够以公开方式为市场参与者所周知。

  
  2.洗售(wash sales):指不发生股票或衍生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不当交易。

  
  3.对敲(improper matched orders):指不同交易者勾结起来,以相同的价格和数量同时买卖某种股票的行为。

  
  4.拉抬(advancing the bid):指不断提高对某种股票或衍生产品的报价以拉高其价格。

  
  5.拉高出货(pumping and dumping):指以不断提高的价格购买某股票,然后在高位抛售(通常抛售给零售客户)。

  
  6.做尾盘(marking the close):指以影响某股票或衍生产品合约的收盘价为目的,在接近收盘前买/卖某种股票或衍生产品合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