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短线操纵的界定与规制法律难点分析
海外经验与比较借鉴
蔡奕
【摘要】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逐渐发展出与传统长线“坐庄”模式存在差异的短线操纵行为,而我国的证券法律与相关实践都还围绕着传统操纵模式展开,加之学界对短线操纵的范畴边界存有争议,因此实践中规制短线操纵存在较大困难。本文作者认为,短线操纵作为法律尚未明确规范的一类操纵类型,与其他市场操纵行为和违法行为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微妙的联系,相应地,既要沿用以往规制传统“坐庄”操纵的一些方法,还要引进和创新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制手段。
【关键词】短线操纵;长线“坐庄”;连续交易;一线监管
【全文】
一、短线操纵的基本样态
短线操纵,是相对于传统的“长线集中操纵模式”的一种特殊操纵类型。在“长线集中操纵模式”下,操纵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等,对一支证券进行长期集中炒作,从而操控证券价格。而在短线操纵模式下,操纵者一般以资金优势在较短时期内操作影响一支或几支证券的价格,其交易方式具有快进快出的特点,没有传统坐庄的较长建仓吸筹周期,操纵者大量买入,将股价迅速推高,甚至封于涨停,在第二日或其后较短时期内旋即将证券抛售,以赚取短线差价。随着近年监管机构对传统坐庄操纵打击力度的加强和市场规范化程度的提高,“长线集中操纵模式”逐渐减少,短线操纵则有活跃迹象,成为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操纵模式之一。
从监管实践考察,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短线操纵的主要表现形态有以下五种:
(一)拉抬或打压
操纵者凭借资金优势,通过巨额申报、大笔申报、连续申报、高价或低价申报,将股价人为推高或将股价压低。从性质上分析,拉抬或打压仍然属于《
证券法》第
77条第1项“联合或连续买卖”的操纵类型。
(二)封尾盘
封尾盘可以理解为拉抬的一种极端形式。操纵者在临近收市阶段(一般在收市前半小时内),以拉抬的手段连续推高股价,最终将股价封于涨停价位。操纵者封尾盘的目的不是因看好该证券而意图抢筹或持续持有该证券,而是试图通过交易行为影响股价,并在其后较短时间内(通常为一至数个交易日内)将证券抛出牟利。
(三)虚假申报
根据《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
39条的定义,虚假申报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按照同一买卖方向,连续、交替进行3次以上的申报或撤销申报。行为人的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不以成交为目的,其目的在于误导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四)特定时点的价格操纵
根据《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
41条的定义,特定时点的价格操纵是指行为人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的特定时间(如基金净值的计算日、并购重组的股票定价期间等),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影响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结算的行为。
(五)操纵开盘价
操纵开盘价特指股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进行的价格操纵。目前监察到的开盘操纵行为,其主要特点有:1. 委买申报量大。在集合竞价阶段的9时15分至9时20分期间,进行多次、大额委买申报,其委托量往往较大,占集合竞价阶段市场总委托量的比重也较高。2.委买申报价高。账户的买委托申报价格往往大大高于股票的前日收盘价,部分账户甚至常以当日涨停价进行申报。当账户的委托量占市场比重达到一定程度,其申报价格将对行情实时显示的模拟开盘价产生重大影响,从而达到对其他投资者产生误导的目的。3. 对委买申报全部撤单。当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股价得到维持后,立即对之前买申报全部撤单。4. 当日实际大量卖出。在“操纵开盘价”成功后,账户通常会进行大量卖出以获利,这也是其操纵股价的真正目的。
二、短线操纵的范畴边界分析
短线操纵作为法律尚未明确规范的一类操纵类型,与其他市场操纵行为和违法行为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微妙的联系。明晰地界定短线操纵的内涵与外延,既有利于研究边界的廓清,也有利于从本质上把握短线操纵成为相对独立操纵模式的根本特征。
(一)短线操纵与长线“坐庄”的区别与联系
长线“坐庄”一般指在较长的时间内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等,反复炒作一支或几支证券,从而基本控制证券价格的行为。证券市场早期的“中科创业”、“亿安科技”等案件均属于长线“坐庄”。
短线操纵与长线“坐庄”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持股意图和客观持股时间。长线“坐庄”的最大特点在于操纵者长期驻留于一支或几支证券(即俗称的“老庄股”),主观上有长期操控影响股价的动机,客观上持股时间较长,一般最短持股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最长甚至可以达到数年。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的操纵者从1998年持续操纵该两支股票至2001年。[①]而短线操纵无论主观持股意图还是客观持股时间均与长线“坐庄”存在明显区别:短线操纵者没有长期持股的主观意图,崇尚快进快出的交易方式,客观上其持股时间也较短,一般在一支股票上的驻留时间为几日,甚至经常采用“昨买今卖”的操作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