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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再审视

  

  2.为防止一般反避税条款被滥用,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1)启动审批制。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启动,其审批权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行使,以提高办案质量。


  

  (2)正当程序制度。在特别纳税调整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估算、核定、调整、更正等各个环节的权力应当相对独立,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形成各环节、各部门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3)联合审议制。为防止税务机关滥用实质课税原则,规范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成立临时联合审议小组,就纳税调整的事实进行讨论认定。


  

  (4)公示制度。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处理结果必须公示,否则纳税人有权依法拒绝履行纳税义务或有权作为请求救济的理由,以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透明度,形成社会监督[6]。


【作者简介】
张军立(1978-),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财务处会计师,经济学学士,研究方向:会计学。李霞(1983-),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学生处助教,管理学学士,研究方向:会计学。

【注释】席月民.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7-05-08.
王晶.一般反避税条款制定的必要性(一).中国财税法网,http://www. cft.l cn/show. asp?a_id=4684,2009-09-20
葛克昌.租税规避与法学方法——税法、民法与宪法.税法基本问题.月旦出版有限公司,1996.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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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茜,韩瑜.解读《企业所得税法》一般反避税条款.中国税网,http://www. xucpa. net/Article/swwx/zcjd/200810 /20081029184338_2. htmlhttp://www. xucpa. net2008-10-29 18:43:38,200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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