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防止一般反避税条款被滥用,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1)启动审批制。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启动,其审批权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行使,以提高办案质量。
(2)正当程序制度。在特别纳税调整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估算、核定、调整、更正等各个环节的权力应当相对独立,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形成各环节、各部门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3)联合审议制。为防止税务机关滥用实质课税原则,规范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成立临时联合审议小组,就纳税调整的事实进行讨论认定。
(4)公示制度。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处理结果必须公示,否则纳税人有权依法拒绝履行纳税义务或有权作为请求救济的理由,以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透明度,形成社会监督[6]。
【作者简介】
张军立(1978-),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财务处会计师,经济学学士,研究方向:会计学。李霞(1983-),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学生处助教,管理学学士,研究方向:会计学。
【注释】席月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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