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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的企业控制权刍议

  

  再次,控制权对于破产重整方案的起草和确认至关重要。破产重整方案是重塑公司并使其重新开始健康经营的前提,破产重整方案在重整期间内被起草,该方案的通过标志重整期间的结束。从重整方案本身来看,《破产法》规定控制权主体拥有提出破产重整方案草案的权利,而该项权利决定着破产重整方案的内容并主导公司未来发展的方向。从方案被通过的可能性来看,重整期间的控制权能够决定债权人分组,由于破产重整计划是通过分组后的债权人表决进行决定是否通过,所以控制权人可以间接影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被通过的几率。


  

  (二)企业控制权的范围


  

  首先,破产重整是对破产申请前一段时间内债务人可能存在的欺诈和偏颇清偿行为的审查,因此《破产法》规定的追溯至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或者六个月内的撤销权是重整期间控制权的有力扩张。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要针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欺诈行为、偏颇清偿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企业控制权主体可以通过依法行使撤销权审查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所进行的交易从而追回被不当处分的债务人财产。


  

  其次,对于在重整期间内依法继续进行经营的企业,控制人对企业的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受到破产制度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企业控制权对公司重大财产处分和可能导致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失的经营行为的处分行为需要向法院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进行汇报。由此可见,重整期间控制权是处于债权人委员会和法院严密监督制衡下的权力,随着破产程序的深入,法院和债权人作为公权力和利益相关方所施加的间接控制作用就体现得更加明显。


  

  最后,破产重整的目的决定了重整期间控制权的范围。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破产方案的执行使企业重新获得生命力。在重整期间这段破产重整方案得以确认之前的一段过渡性的时期内,《破产法》赋予了重整期间控制权主体提出破产方案的排他性的权利,即除管理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债权人、出资人或者企业职工无权提出破产重整方案草案。重整方案草案提出权是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为公司重整做准备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决定破产重整方案能否被通过,破产重整将如何重新塑造企业,和决定不同利害关系人命运的关键。


  

  (三)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特点


  

  首先,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具有专业性特征。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来源于一般企业经营权,既然后者的实施需要企业经营专业技能,那么前者的实施主体也应当具备专业性的商业经营技能。债务人财产并非静态不动的财产,也不仅限于仓库里所存放的商品或者银行中的存款,债务人财产在现实中表现为动态的在市场中经营的公司,因此只有掌握商业技能才能把握商机,进而做出公司对内和对外的各项决策,惟有此才能够保护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不受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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