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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人情与法治

  
  如前面的案例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审判,那么W就不应该受到拘留,对之进行拘留是违法的;让W赔偿精神和名誉损失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自然M对W及其家人的纠缠更是违法的,但是法院如果就这样根据法律作出判决,那么将会产生怎样的结果也就很难说了,也许M会真的一怒之下杀了W及其家人,或一直威胁他们的生命安全。当然,即使真的出现这种情况,自然会有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无论怎样,这肯定不是最好的办法,甚至还可能引起一定范围内的混乱。

  
  2.就法院审判制度而言,可以考虑取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调解制度

  
  法律作为一架专门机器,一旦启动,就必须以自己规定的方式去处理问题,而不管“秋菊是否困惑”。唯有这样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的统一。如果取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调解制度,这样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就应该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审判,使法院成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机关。

  
  3.设立专门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可以更好地解决乡村或民间社会的某些纠纷。在熟人社会里,“依照法律而得到的解决,由于其只问权利的有无,往往排除了本来应该从纠纷的背景、当事者间的关系等纠纷整体上的性质出发寻找与具体情况相符合的恰当解决这一可能性。而且,由于强调权利排他的绝对归属,所谓的依法解决常常导致当事人者之间发生不必要的感情对立,不仅不能助长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还会引起当事者之间的长期不和。”[8](P62)此外,某些情况下,调解制度可以弥补法律纠纷解决功能之局限。因为有很多社会纠纷是无法通过法律来解决,相反,调解制度因为形式多样,适应性强,又没有法定的程序要求,可以自由灵活地解决纠纷。

  
  另外,关于法院审判制度如何改革、调解制度的存在的规模和范围等,都要视社会发展的情况和法治建设的进程而定。调解制度的存在将受到市场经济在何时、何种程度上能够打破乡村社会的共同社会秩序,法律是否健全、具有何种程度的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司法不公正现象在何种程度上存在着,诉讼成本是否过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如何等种种因素的影响。正因为此,同时也可以从充分发展市场经济、健全法制、提高立法技术和诉讼效益、降低诉讼成本、切实支持“为权利而斗争”、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等方面加强法治建设,引导人们采取诉讼方式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解决纠纷。

【作者简介】
陈秀萍,河海大学法律系讲师。
【注释】俞荣根.天理、国法、人情的冲突与整合.中华文化论坛,1998,(4).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第一辑.北京:时事出版社,1998.
成都一名花季少女毒杀花心母亲,被判刑四年.http://news.sina.com.cn/s/2002-03-27/1507524718.html,2002-03-27.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尹力.今日说法:11.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范中信,郑定,詹学农.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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