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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人情与法治

  
  (二)诉讼人情化之所以存在,更有其深层的社会历史原因

  
  1.传统法律文化在现实生活中的延续和惯性。诉讼人情化古已有之,比如,清代郑板桥为县令时,有一对年轻的和尚和尼姑通奸,众人执之以报官。依《大清律》,凡人相奸杖八十或徒二年,僧道犯奸,加凡人二等。但板桥禁不住动了恻隐之心,非但不依法重罚,反而成人之美,信笔题诗,判令二人还俗结为夫妻。[6](P237)究其原因,这是因为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业社会,也是一个熟人社会,统治阶层的思想者特别推崇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仁爱,这使“法官”为了切实地解决纠纷也不得不推行人情化的诉讼。况且诉讼中的这种人情化解决纠纷的方式往往得到肯定,并被传为美谈。

  
  2.诉讼人情化的存在还有其现实原因。当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相比已经发生根本的变化,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为权利而斗争、对合法利益的追求也已得到了社会的支持。然而,诉讼人情化现象还不仅仅是历史,当今社会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着。它们之所以能够存在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成为人们的一种价值偏好,就在于有它们的土壤,与特定地理环境、经济水平、人们的生产、工作、生活方式等相适应,在这种特定的条件下,这些先人传下来的东西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人们的心理需要,成为人们的精神寄托。

  
  从中国乡村社会(因为诉讼人情化现象更多存在于乡村社会,故笔者主要分析乡村社会)的现实来看,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一些乡村逐渐或已经被城市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所波及,但就总体上来看,人们的生活对自然的依赖性还比较强、人口流动较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熟悉和稳定。这些特征还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它们成了诉讼人情化存在的原因:第一,从观念上来看。乡村社会的道德和习俗对人们精神生活的强制更加有力。由于乡村社会的封闭性常常使得人们越出了自己的社区以后将无法适应,这种无法适应又会进一步加重了人们对自己生活的社区的依赖。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封闭的社区里可能会有一些人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冲破传统的束缚,但在短期内还不能改变总体状况。正因为此,人们才觉得“只要死了人,没理也得有理”(尽管死者与他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人们才会觉得受害者M“没有脸在这个村子上活下去”而去打骂、纠缠施害者W是可以理解的;才会觉得法律不应该严厉地惩罚“好人”。正因为道德和习俗的精神强制力对代表现代社会的法律有着顽强的抵抗力,所以,现代法律精神很难渗透到乡村社会生活的内部。第二,从法律认识程度上来看。近年来,党和政府对法治的大力宣传使人们多少对法律有一点了解。所以他们在遇到的纠纷使自己心理极不平衡的时候,会想到国家的法律,会提起诉讼。但乡村社会毕竟还比较封闭,他们对法律的理解还是简单的,认为法院就是说理的地方,自己可以通过法律讨回公道,至于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法律所能实现的正义的有限性,自己又该如何讨公道等问题大都是模糊的,也不会去关心。所以才会有“秋菊的困惑”、“群众的联名上书”或“围坐政府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他们也只希望司法人员能够帮其解决问题,并使自己的心理得到平衡。所以就有了案情3的调解结果和对双方的“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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