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诉讼、人情与法治

  
  (二)诉讼人情化及其现实表现

  
  从理论或理想层面上讲,人情与法律应是统一的,但由于理论和实际生活的距离,也由于语言本身、尤其是中国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它也可能与法律所要求的确定性和更大范围内的普遍性不一致。通过国家权力、根据法律的规定解决纠纷本是诉讼的本质特征所在,但就由于法律与人情之间可能出现的不一致,使得历史上和现实社会中的诉讼人情化现象的存在成了不争的事实。

  
  本文所要论述的诉讼人情化,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因迁就人情而超越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作出判决或裁定。也就是说,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因为考虑到要使裁判结果是否符合人情,从而被当事人所接受并真正地解决纠纷等因素,不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比如说,在司法实践中的“大义灭亲”或其他“私力救济”行为所导致的刑事犯罪。

  
  [案情1]被告马金荣,58岁,河南省唐河县人,农民,其长子石玉祥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释放后仍恶性不改,欲强奸其养妹,马遂与其他两个儿子石玉亮、石玉义见其恶性难改,遂用绳子将石玉祥捆绑在地,并用撅头照石玉祥的右臂肘关节处、左腿膝关节处猛砍数下离去,致石玉祥死亡,后马金荣投案自首。案发后,有13个村民联名上书政法机关,称马金荣“大义除恶子”,请求对马金荣宽大处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马金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刑,缓刑五年。根据当时刑法134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被害人被砍伤致死,后果严重,按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点院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可以说给予了很轻的处罚。[2](P13-15)

  
  [案情2]成都市彭州市桂花镇接仙村15岁女孩小芳因其母亲长期以来与邻居任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遂于2001年6月21日下午,偷偷地在母亲的晚饭里拌上了含剧毒的灭鼠药。其母亲吃后昏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警方接到群众的报警后赶到了案发现场,审讯中,女孩对投毒杀害母亲一事供认不讳。公诉人认为,本案是一件非常特殊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小芳有预谋地毒杀母亲,性质非常恶劣,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但是,考虑到她毒杀母亲的动机缘于母亲的不良举止所带来的压力,加之,犯罪嫌疑人尚处在未成年人年龄范围之列,因此,在量刑的时候,应当酌情考虑从轻处理。彭州市桂花镇接仙村村民委员会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盖有村民委员会公章的求情信,恳请法庭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因此法庭当庭宣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

  
  类似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

  
  在一些民事案件中,民事诉讼领域的调解制度给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和人情化诉讼提供了更大的方便。法官一般只要保证当事人双方没有太大争议能够接受就行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