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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构成中的“不均衡”现象

法院案件构成中的“不均衡”现象


沈朝晖


【全文】
  
  【笔者按语:原文发表于《法院的表现:外部条件与法官的能动性》,唐应茂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该书中笔者的另外六篇拙作(《案件标的额大小情况的一个素描》《一审的判决率与撤诉率》《为什么房地产建设纠纷的再审率高?》《案件类型、法官个人努力和一审案件审判效率》《上诉案件审判效率的影响因素》《“外来户”、案件流程管理和执行效率》)及其他作者的文章,因为各种原因不便电子化,有兴趣的朋友请参见《法院的表现:外部条件与法官的能动性》一书。】

  
  正文:

  
  在民法的教科书里,侵权法是和合同法并列的债法编的重头戏,二者都是引发法律上的债的原因。但是,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合同和侵权案件的数量和比例非常不均衡。我们通过对一个中级法院的调查发现,被调查法院的初审案件中,合同案件数量大,占的比例多,标的额也很高;而侵权案件数量小,占的比例很小,标的额也小,尤其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很罕见。

  
  被调查法院,如同全国其它地方的法院一样,实行的是以案件的标的额大小为界限来划分上下级法院对案件的一审分工。其中,被调查法院为侵权案件设立了相比合同案件更低的收案标准。可是,对于侵权案件,即使是相对较低的受案门槛,也很少有案件进入中级法院;而对于合同案件,即使是较高的受案门槛,仍有很多案件进入中院。我们想解释法院案件构成中的这种不均衡现象。

  
  为什么侵权案件进入中级法院的数量少?侵权案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类案件的法律所支持的赔偿金额少,难以达到中院立案的标的额门槛。第二类是侵害财产的案件,这类案件也很少,可能是因为商业保险体系为财产及其财产损害的责任提供了保障,使得不必要通过法院来主张损害赔偿。

  
  一、调查的发现:不均衡现象

  
  法院对每个案件的“案由”一栏的记录显示了该案件的类型。每一个民商事纠纷进入法院,法院首先需要按照民商法律体系和以往的审判经验,把这个案件进行标准化的归类,以方便内部分工和法律适用。这就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案由”。

  
  我们把被调查法院对案件的“案由”记录,重新做了层层递进的三个分类和组合。第一个层级是,将案件分为六类,包括合同、权属与侵权、其它债权债务纠纷(比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婚姻家庭继承、公司企业合伙以及其它类,其中,其它类中的案件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比如破产)。第二层级是,把“合同类”下面的案件再分为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保险及其担保合同、无形资产合同和其它类合同;把侵权案件(含权属纠纷)分为四类,即侵害有形财产权、侵害人身权、侵害知识产权和同时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第三层级更细了,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案件具体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供电等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其它类;把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案件具体又分为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居间合同、劳动合同、行纪合同及其它类;把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案件又分有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我们对各个层级的案件类型一一做了编号,便于统计。

  
  基于这些案由整理工作和每个案件对应的案件类型,我们就可以知道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主要类型案件的数量和比例情况。不均衡现象主要是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的数量相比的不均衡。具体而言,被调查法院辖区内,一审侵权案件进入基层法院和进入中级法院的比例反差很大,这使得被调查法院初审的案件结构和比例关系显得很不协调。

  
  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的数量和比例分布很不平衡

  
  整体而言,被调查法院一审的四千多个民商事案件中(4,059),合同案件占了大多数,将近三千件(2,943),占到了被调查法院初审案件总数的百分之七十(72.50﹪)。而且,每一年度合同案件在一审案件中所占的比例都在百分之七十上下。其中,合同案件中数量较大的是借款合同案件,有一千六百多件(1,674),占了被调查法院所有初审案件的百分之四十以上。

  
  侵权案件不到一千件(884件),在被调查法院的一审案件中占五分之一多一点(21.77﹪),这个比例关系让人感觉还是协调的。但是,如果不考虑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件,剩下的普通侵权案件的数量和比例就很少了。侵权案件中较大比例的案件是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件,八百多件侵权案件中有七百多件是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件(759),它占被调查法院一审案件总数的18.7﹪。而那些侵害人身权的案件数只有九个,占被调查法院所有一审民商事案件的0.2﹪;侵害财产权的案件数是一百来个(114),在被调查法院的案件总数中占的比例也很小(2.8﹪)。关于被调查法院各年度的一审案件构成情况,请参见附录的表1。

  
  不同庭室审理的合同和侵权案件的分布不均衡

  
  四年来,民X庭审理的一审案件中(696个),合同案件占到了百分之七十七,四分之三还多。其中,较多是工程建设合同与房地产开发合同案件,几乎占了该庭一审案件的一半(335个)。

  
  相比而言,侵权案件的数量和比例就十分少了。民X庭受理的侵权案件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侵权案件,也就是老百姓之间产生的侵权案件。四年来,这些侵权案件只有三十多个(36个),占该庭审理的案件总数的二十分之一多点(5.2﹪)。其中,侵害财产的案件是32个,侵害人身的案件是3个,既侵害财产又侵害人身的案件数是1个。总的来说,平均一年还不到十个侵权案件,其中,侵害人身,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更罕见。

  
  民Y庭审理的一审案件中,合同案件占到了该庭审理案件数量的百分之九十五。同样的,在合同案件占压倒性优势的案件结构中,侵权案件也十分少。它审理的侵权案件是涉及企业公司及法人的侵权案件。民Y庭的侵权案件是66个,占该庭审理的案件数的2.9﹪。其中,侵害财产的案件六十来个(65),既侵害财产又侵害人身的案件有一个,没有单独侵害人身的案件。也就是说,企业、法人之间的财产性损害赔偿案件也很少。

  
  民Z庭是审理特殊案件的庭室,主要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案件。不以标的额大小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而是只要是这两类案件,就由被调查法院初审。在该庭,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的比例倒是逆过来了:合同案件在该庭审理的案件总数中占的比例少(24.72﹪),而侵权案件占的比例多(71.48﹪)。其中,合同案件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案件,主要是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的交易合同案件,占了该庭案件总数的7.87﹪;与知识产权无关的案件中,买卖合同占了该庭案件总数的12.22﹪,租赁合同占到了2.96﹪,而借款合同非常少。关于被调查法院各庭室的一审案件构成情况,请参见附录的表2。

  
  民Z庭审理的侵权案件多,是因为被调查法院辖区内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就集中在该庭审理。侵权案件中,侵害有形财产的案件九个,占该庭审理的案件总数的0.83﹪;侵害人身权的案件只有六个,占0.55﹪,而且是属于着作权人身权纠纷。而该庭的侵权案件大部分是与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有关的权属、侵权纠纷,这类案件占该庭审理的案件总数的70.09﹪。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管理的特殊性,该庭的合同和侵权案件比例与其它两个庭的情况虽然相反,与我们发现的不均衡现象并不矛盾。

  
  被调查法院的辖区内有一定数量的侵权案件

  
  那么,侵权案件少,是不是因为被调查法院的辖区内本身就没有什么侵权案件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目前只能通过那些被调查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初步推测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和特点。当然,我们看到的只是基层法院案件的一个局部而已,还无法估计和推断这个局部数量在整体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

  
  四年来,被调查法院审理了一万多件上诉案件(11,580)。其中,尽管侵权案件的数量比合同案件少很多,不过,侵权案件还是有一定数量的,尤其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在上诉案件中占到了一定的比例。二审的合同案件共7,916个,占上诉案件总数的将近百分之七十(68.4﹪),仍然是大多数。其中,买卖合同和劳动合同案件较多,各占上诉案件总数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说,二者加起来共占了五分之二。而借款合同只占到了二审案件的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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