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的诉讼调解制度
孟琳;周海荣
【摘要】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尊重当事人权利的理念得到极大发扬,但同时,随着时代的不同发展,将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则、偏重调解的做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本文旨在我国现行诉讼调解制度在司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和缺陷,提出一些对调解制度的改革构想,以起到抛砖引玉的的目的。
【全文】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的方式。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人民法院要审理民事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审判员有权主持当事双方协商,有权以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但法院调解又是建立在当事人行使自己处分权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当事人的处分权就没有在调解过程中的让步,没有让步和谦让就不可能平息能纠纷。在法院调解制度中,审判权与处分权有时候也会发生冲突。当两者冲突时,法院不得将自己和选择强加给当事人,而必须受自愿调解原则的约束,尊重和接受当事人作出的选择。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2条的规定,除适用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外,所有民事案件,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均可适用法院调解。但法院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法院可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
二、法院调解的意义与优势
法院调解与判决作为法院处理民事争议的两种方式,各有其优点。法院调解的优势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