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松模式的人力资本出资制度解除了公司设立的资本限制,符合效率原则,有利于公司的设立和人力资本价值的实现。但是,由于人力资本的特殊性,可能会使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受到损害。
三、人力资本出资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人力资本出资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全世界范围内对人力资本出资的立法模式,经历了从禁止模式到限制模式的变迁,还有一些国家长期以来对人力资本出资采取自由态度。对于经历了从禁止模式到限制模式变迁的法域而言,允许人力资本出资在提高了公司资本集中的效率、加强了公司股东的自治的同时,也对传统的资本维持原则带来了挑战,产生了人力资本出资如何作价评估、如何转让,如何保障公司资本充实、维护交易安全等问题。但是,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当经济理念与经济关系发生了变化,必然要求法律规则和制度发生相应的改变。
我们得到的第一个启示是:为适应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对人力资本的重视和对人才的尊重,各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纷纷进行公司法律制度的创新,在公司资本出资的立法理念上,充分注重效率原则和公司自治,只要得到股东的认可和同意,具有经营功能的资源和要素都可以出资,人力资本也不例外。我国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前的公司法理论特别重视公司资本制度,并围绕公司资本制度建立了一系列的出资规则和资本维持规则。1993年《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为严厉的资本制度之一,但是“公司法所设计的那套严格的资本制度并没有发挥公正的或者说所期待的作用,却反过来只是限制了很多投资者的行为,遏制了很多公司的设立。”[17]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了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资金和物质要素投入带动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人力资本带动转变、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本强国的战略发展规划纲要。在此背景之下,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出资方式方面的规定显然比较保守,没有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人力资本出资的做法予以确认。因此,顺应国外的公司资本制度发展趋势和国家的发展规划纲要,应该放松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确认人力资本出资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