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法创新
1、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立法
尽管现在要求立法保障新型合作医疗的呼声很高,但在目前指定全国性的统一医疗法还不具备条件的情形下,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立法是一种间接的很好的保障方式。这要求我们中央立法者应分阶段分区域有步骤的实施,赋予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相应的立法权限,引导促进正确的地域立法。
(1)在各地域进行地方立法时可以在政府职责、财政责任、统筹级别、医疗补助等方面保留合理的差异性。如:非常偏远少数民族地区有困难的,可以由乡级统筹逐步过度到县级统筹;富裕地区可跨地区地给予相邻贫困地区以经济资助转移,也可以间接性地给予医生适当补助,以降低该区的医疗成本。
(2)加大城乡二元地域的互动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主要在农村推广,但仍与城镇居民有很大的关联性。如:立法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城乡财政补助公平性,有时候倾斜才是平等,有时候公平离不开特殊保护。这一点也不错。
2、加强少数民族党员作用
在偏远地方的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尤其重要,对当地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他们党性纯,能真正的为当地少数民族做事。在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加快新型合作医疗体制的试点,立法保障少数民族地区新农合过程中,少数民族党员可以说是中坚力量。因此我们要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加快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试点。
【作者简介】
吴师法,男,侗族,新晃人,中南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执行主任、中南大学党委办公室助理。
【注释】本文为中南大学创新教育立项课题成果
【参考文献】[1]《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2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草案)》2002年
[3]汪时东等: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回顾与发展研究,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4,4(4):10-12
[4]林闽钢 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共政策分析[J] 江海学刊 2002.3:91-96
[5]魏众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分析——以江阴市为例[J] 中国人口科学,2003.6:65-72
[6]陈秋霖 农村合作医疗为何难以推行?——需求角度的一种解释[J] 社会科学战线,2003.4:35-46
[7]张良吉 郭永松 政府职能在合作医疗中的体现形式探讨[J]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04.7:26—31
[8]夏迎秋 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思考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1998(10)
⑼《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人民政府网 2006-5-1
[10]顾杏元 中国农村贫困地区卫生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华医院管理 1996,11
[11]王中南、方振飞、张顺泽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难点及对策研究[J] 台州论坛 2003 , (04) .
[12]金凤、秦所来等:浅谈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J] 百家论坛 2004 , (01) .
[13]孙淑云 柴志凯:新型合作医疗立法初探[J]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
[14]周绿林、李绍华:医疗保险学[M]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3, 4
[15]徐永康:法理学[M]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377-378.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8]《世界人权宣言》
[19]王红漫:《大国卫生之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