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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法律厘清及立法初探

  
  3、国际各项规定保证权利有法可依

  
  在《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既为社会之一员, 就有权享受社会保障, 并有权享受人权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须之经济、社会及文化各种权利之实现。《联合国人权公约》中规定: “ 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 包括社会保险。”将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确定为社会成员应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确定为政府的一项责任, 其意义是深远的。保障了大家的人权,而少数民族村民的权利同样得以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已经得到各国和一些国际法的确认。

  
  三、少数民族地区新农合立法构想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少数民族有其特别性,而新农合又是新生事物,在试点阶段逐步积累经验,经过三年的试点,很多地方开始发现一些问题,而立法问题一直有人大代表在呼吁,鉴于民族地区的特别性,因此,笔者只能对新农合立法做浅略的探讨,

  
  (一)加强预防

  
  首先,在少数民族地区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在调查过程中,很多村民,甚至是医生,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等关于医疗方面的基本法律法规都不太清楚,更别说遵守。

  
  (二)立法目标

  
  1、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以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规定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参加合作医疗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等。各省、市、区应在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实施办法。不过这个要求实施有些难度。

  
  2、国家要尽快制定《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农村残疾人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少数民族社会保障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确认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保障的性质、对象、内容和标准;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对少数民族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只有资金跟上了,新农合可持续发展就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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