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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法律厘清及立法初探

  
  4、民族村民的利益迫使立法保障

  
  目前无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医疗机构都是按市场经济规律经营。而定点医院是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第一线的部位,它的服务好坏和收费高低至关农民切身利益。许多农户(尤其是偏远的山村)反映,同样一个感冒或其它小病,在乡村医生那只花二十多元,而到定点医院却要花费几百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针对大病住院保险的初衷也是为了减轻给农民带来沉重经济负担的昂贵的住院费用,但是如果对医院医疗费用增长没有节制,或者仍然赶不上少数民族村民收入增长速度,这个良好愿望的实现也会大打折扣。因此迫切需要法律制约。

  
  5、社会背景情况促进立法进程

  
  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农村医疗法。这主要是又有法律的现实基础即合作医疗制度仍处于试点推广阶段,难以形成成熟的立法条件。主要的农村医疗立法散见于各种行政规章中。如《决定》、《通知》等等。其内容主要涉及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金,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持以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的目标原则,组织管理,筹资标准,资金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组合子实施等。此外,国家的政策方针文件以及一些地方性规章也有涉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问题。如:《规划》《若干意见》。但是随着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推广与完善,立法条件的成熟,全国性的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必然会出台,这符合法律的演进规律。

  
  6、新农合中政府主导性要求立法

  
  在一些国际人权规定中明确了社会保障是人人享受的平等权利, 意味着反对种种歧视, 如种族歧视、年龄歧视、政治歧视、职业歧视等。同时明确了合作医疗的建设和改革的依据如果仅仅以政府或政府的职能部门名义的一般性政策性文件, 这种做法是严重地削弱了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它不仅经常引发一些不必要的政策与部门之争, 而且是造成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无法定性的重要影响因素。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条件下, 合作医疗制度的稳定性与信誉受到怀疑, 进而加重了合作医疗制度推进的负荷。因而应尽快制定合作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以法律的稳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恢复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心和心理预期。

  
  二、少数民族地区促使新农合发展的法理依据

  
  1、国家宪法保障村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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