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成立本罪。用人单位实施该行为不以其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为前提。
即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只要发生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均成立本罪。
2、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成立本罪。
如果劳资双方就大额劳动报酬的应否支付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该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仲裁的法定程序,予以明确,以免因劳动争议而涉嫌刑事责任。
因为用人单位只有对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才可构成此罪。但劳动报酬的支付也往往是劳资争议的焦点,只有将该争议纳入法定程序,在法定程序结束后,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报酬应当支付,才会出现法律所规定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3、“恶意欠薪”只有达到一定数额要求,才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才值得适用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去惩罚恶意欠薪者。该具体数额还要等待最高法予以明确,以便在实践中具体操作。
4、政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是认定“恶意欠薪罪”的必经程序。
所谓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中的政府部门,应当包括劳动监察部门的决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确定支付报酬的裁决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裁判文书。
二、“恶意欠薪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用人单位明知恶意欠薪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劳动者以及社会秩序的结果,而主观上希望活着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用人单位明知劳动报酬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但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综上,用人单位及老板“恶意欠薪”要承担刑事责任不是什么值得高兴的事情,只能说明我国的文明程度一直在退化,干活给钱这种天经地义的事情居然要动用
刑法才能予以执行!
这难道就是5000年一遇的盛世才会出现的“天朝景象”?
【作者简介】
齐精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致力于中小企业(西安)专项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