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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恶意欠薪”要判刑!

老板“恶意欠薪”要判刑!


齐精智


【全文】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形成劳资不平等现状,导至在建筑领域、餐饮等民营企业比较集中的服务行业中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比比皆是。虽然,我国在2008年1月1日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努力平衡劳资不等的地位。

  
  但在实践中,在低学历、自我维权能力不高的劳动者集中的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用人单位随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包括加班费)的恶意欠薪行为屡见不鲜,用人单位无非是利用劳动者维权成本过高、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实压力任意欺辱劳动者。

  
  恶意欠薪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侵犯,而且是对劳动者本人的一种人格侮辱。我国每年因为用人单位欠薪而导致的恶性刑事案件,以及大量以破坏社会治安的治安案件不断,对我国的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本文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罪”(具体罪名等待最高法院决定)的犯罪构成予以剖析,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清楚罪与非罪的“法律红线”:

  
  一、“恶意欠薪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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