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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促进预算平衡之基本原理研究

  

  从政治视角来说,也许“预算平衡规则的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11],但是,财政赤字的存在却反映出某种程度上的失衡,可能是财政收支的失衡或经济发展的失衡。美国联邦预算平衡规则并没有达到立法者所预期的目标,如同参议员吉姆·萨瑟的评价,“我们仍然必须控制预算赤字,仍然需要加强预算法律的方法”,但是,“《平衡预算与紧急赤字控制法》既没有成功地削减又没有成功地遏制”,“是采取某些更有效的措施的时候了”[6](P179)。不少国会议员、政府官员和学者也意识到,如果不在宪法中增设平衡预算的修正案,政府制造财政赤字的行为几乎不可停歇。早在1979年初,就由30名参议员“试图通过要求决策者量入为出来改变政府的决策”[2](P202-203),此后不断改进的多个平衡预算修正草案,均铩羽而归。平衡预算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预算平衡原则约束所有预算主体,不管是总统提出的预算草案,还是经国会同意的法定预算案,均不得出现支出超过收入的预算赤字;第二,预算案的执行结果,不得出现支出超过收入的决算赤字;第三,除非经过国会2/3以上的特别多数的同意,否则,不能作出编列预算赤字的决议。”[12]尽管《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促进法》(1978)宣称“预算平衡是国会最感迫切的优先政策”,提出和不断更新平衡预算修正草案本身就是一种态度的宣示:表明国会有通过立法控制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的决心。


  

  预算平衡的法律意蕴的核心是“平衡”二字,传统上是指财政收支平衡,如台湾地区“预算法”(2008年修正)第23条“收支平衡原则”规定:“政府经常收支,应保持平衡,非因预算年度有异常情形,资本收入、公债与赊借收入及以前年度岁计剩余不得充经常支出之用。但经常收支如有剩余,得移充资本支出之财源。”其实,财政收支平衡也不是那么容易判断的,实践中,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不出现财政盈余或财政赤字的绝对平衡是不可能的,因为财政年度的终结点仅仅是出于会计核算的需要而设立的,无论是财政收入还是财政支出都不可能刚好停止在某一个具体时点上。简言之,一个真正的财政收支平衡只可能在会计账本中存在而不会在现实中出现。然而,承前所述,财政赤字是客观存在的,相比强求形式上的预算平衡,将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控制在合理限度内的规则,更为合理。“即使有最好的规则,也不管你怎么认真严格地去遵守,也不能解决预算平衡的基本问题”,因为,“可能每个人都想使预算平衡,但他们的方法各不相同”[13]。因此,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典》(1998)规定:“预算规定的支出额应当与预算收入额及弥补其赤字来源的收入额相符。在编制、批准和执行预算时,授权机关应当从预算赤字规模最小化原则出发。”


  

  “削减支出以削减税收似乎是解决预算赤字的妥当方法,但是,议会实际上有可替代的选择,立法者可以通过预算策略突破限制。”[14]笔者认为,预算平衡中的“平衡”,应当确立为总体经济平衡,其“具体实施通过立法来决定,重要的是制定预防和克服财政赤字的法律规范”[15]。总体经济平衡是对财政赤字、特别是周期性赤字的正当性最好的解释。原因在于,预算平衡的理念影响着政治、经济、社会、管理与行政的方方面面。“几乎每一项政府的政策决定都有预算的意涵,因为决策的过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稀缺资源在可以选择的用途间的配置。”[16]德国促进总体经济平衡的财税法律体系包括预算平衡的周期循环、空间交换和时间交替实现。德国《基本法》第109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目标中包含了非常具体的经济宪法的规定,即要求财政预算必须根据总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来编制。该款的意义其实已经不限于预算法。国家已经超越了其在经济上中立的满足需求的职能,并且把经济政策调节意义上的预算作为手段。预算以数字反映着政府的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这意味着公共财政职能的转变[17].德国《基本法》第110条规定了“预算必须收支平衡”,第104a至109条规制了联邦收支,第110至115条确立了联邦预算法的基本准则。具体来说,总体经济平衡包括经济稳定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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